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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大型商业综合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升自我防范水平,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推行消防安全信用分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根据XX市社会信用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9)35号)、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应急消(2020)331号)、XX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X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20)2号)、XX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X消2020)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2、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XX市辖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实行信用评价等级监管。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辖区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信用评价管理以及信用档案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积极联合相关行业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
3、用评价管理工作。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惩戒失信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等级每年更新1次。第二章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大型商业综合体信用评价管理的对象为:(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三)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四)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消防行政执法信息、火灾事故
4、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用评价情况和其他信息。第八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对消防信用信息归集并维护。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托X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大型商业综合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惩戒信息等与消防救援机构实现按需共享和应用。大型商业综合体应主动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实现物联互通。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纳入信用报告和信用档案。第三章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等级评定第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差)、E级(差)五级。第十条年度内被评价为A级(优秀)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信用
5、主体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其他等级所列情形的:(一)上一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且公共性综合评价为中等以上等级或者无失信行为的;(二)年度因消防安全工作被区级以上政府或者行政机关表彰(评先评优、称号)、奖励的;(三)年度法定代表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因消防安全工作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的表彰(评先评优、称号)、奖励的;(四)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3年内经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合格且未发生火灾事故;(五)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六)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为火灾扑救做出重大贡献的;(七)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市级消
6、防救援机构认为可以记入的A级的信息。第十一条年度内被评价为信用B级(良好)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信用主体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且无C级(中等)及以下等级所列情形的:(一)经消防监督检查,虽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但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次数为3次以下的;(二)消防物联网监测虽发现严重消防安全问题故障,但年度内通知责任单位整改的次数为3次以下的;(三)年度内虽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但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第十二条年度内被评价为C级(中等)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信用主体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且无D级(较差)及以下等级所列情形的:(一)经消防监督检
7、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年度内消防救援机构通知责任单位整改3次以上的;(二)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外,年度内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三)消防物联网监测发现严重消防安全问题故障,年度内通知责任单位整改3次以上的;(四)公众聚集场所对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在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五)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第十三条年度内被评价为D级(较差)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信用主体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且无E级(差)所列情形的:(一
8、)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三)向社会公开的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信的;(四)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七)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八)消防物联网监测发现严重消防安全问题故障,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九)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人员伤亡或
9、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一般失信信息。第十四条年度内被评价为E级(差)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信用主体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三)向社会公开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实,经核查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四)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五)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两次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六)相
10、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九)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十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十三)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十四)不履行
11、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十五)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十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严重失信信息。第四章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应用第十五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推送至XX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其他部门共享,供各部门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对年度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一)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原则上每年监督检查1次;(二)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各类预约服务中享受优先待遇;(三)在各类
12、消防工作表彰(评优评先、称号)、奖励、通报表XX作为优先选择对象;(四)消防救援机构开展集中公布、集中表彰等工作;(五)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七条对年度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为B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一)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减少抽查比列和频次;(二)在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各类预约服务中享受仅次于A级优先选择待遇;(三)在各类消防工作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奖励、通报表XX作为仅次于A级优先选择对象;(四)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仅次于A级优先选择对象;
13、(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十八条对年度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为C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二)采用培训、提醒、约谈等方式帮助其提升信用评价等级;(三)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检查;(四)其他自律和监管相结合的措施。第十九条对年度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为D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二)消防救援机构适时开展集中公布曝光、集中专项检查等工作;(三)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提示约谈、警示约谈,督促
14、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情况应当计入信用记录;(四)相关部门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并可对其进行信用提醒、提示约谈、警示约谈和行业通报;(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二十条对年度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为E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评价有效期内,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二)失信行为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三)消防救援机构开展集中公布曝光、集中专项检查等工作;(四)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提示约谈
15、、警示约谈,督促信用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情况应当计入信用记录;(五)相关人员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严重失信期间,不得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相关岗位职务;(六)限制或者建议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参与评先评优、提高相关评估等级;(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第五章信用管理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等级反映信用主体上一年度的信息状况。新评定的信用等级结果年初公布后,原等级结果自动失效。重要事项可以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失信信息在公示期内且未修复的不能提高信用等级。第二十二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作出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前,消防救援机构应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确列入等级的事实、理由、依据、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大型商业综合体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相应调整大型商业综合体作出消防安全信用等级。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应确定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第二十三条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认为公示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诉,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