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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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

2、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结合地方实际,根据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范围,按照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适当增减资质标准的可选检测项目或可选检测参数。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一)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曾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或撤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单位的相应人员均应在该检测机构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属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所属检测机构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可以由

4、所在单位缴纳;(三)用于申请资质的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单位名义缴纳;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四)注册人员需注册在申报单位,注册在其他单位,包括申报单位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五)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的人员。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六)仪器设备应按资质标准确定的参数进行配备,对检测项目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可以采用租用、借用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对租用、借用检测设备设施具有完全的使用权、支配权;租用、借用合同

5、期限不少于1年;(七)申请专项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八)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要求。申请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议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要求。第七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

6、量措施。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专家库,并组织实施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将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书面决定。作出决定前将向社会公示资质审查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

7、,可适当简化专家评审内容。第H一条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将颁发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全国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增项资质的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第十二条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的,应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参数的,不属于资质增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变更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具体审查程序和材料清单

8、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第十三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

9、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六条申请人资质延续、变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其资质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理由。许可结果应同步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

10、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资历中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自首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照原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时,不考核检测机构检测经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测行业发展规划,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按照许可的资质证书中专业类别及检测参数范围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二十一

11、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行政上下级关系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应委托

12、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中途更换检测机构的,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工程项目监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数量。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见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授权,在试样送

13、检时向检测机构出示授权证明。第二十六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送检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授权,在试样送检时向检测机构出示授权证明。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留存送检人员和见证人员送检过程。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进行检查,确认

14、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该过程应有视频记录全过程。第二十八条对于现场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标准制定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时应严格按检测方案进行,并按要求留存影像资料。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测机构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出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能力考核。第三十条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

15、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报告批准人。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经资质许可机关考核确认。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涉及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需相应注册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检测报告应具备二维码查询功能,避免虚构检测报告行为。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

16、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室内试验的收样区、样品室、制样室、试验区、养护室和现场检测应留存影像。室内试验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由自动检测设备采集检测数据和图像的,应当保存采集的电子数据和图像备查,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并与相关检测报告同期保存。现场检测视频影像应当能够全面、清晰、完整记录现场检测全过程,并重点记录现场检测人员、检测方案执行、检测数据实时采集情况。单桩或复合地基静载检测数据及图像应实时上传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因设备原因或检测现场无信号无法实时上传,应及时上报。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未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不合格试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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