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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原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坚持“依法申请、按规办理、方便群众”原则。第三条【责任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批量查询申请,协调解决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公民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包括申请受理
2、、信息查询和证明出具。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做好违法犯罪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法制部门负责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具审核工作。第四条【网上办理】违法犯罪记录通过全国犯罪记录系统和全省违法犯罪记录系统等途径查询,违法犯罪证明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审核、出具。第五条【定义范围】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公安机关记录、保存的以下信息:(一)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驱逐出境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刑事生效判决(含免于刑事处罚)。检察机关作出的有罪不起诉决定。第六条【违法记录排除范围】本规定所称的违法记录不包括以下信息:(一)治安调解协议,不
3、予处罚决定;(二)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违反流动人口管理、出租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旅馆住宿登记、交通违法罚款处罚;(三)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四)行政案件办理中记载的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等过程性信息;(五)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七条【犯罪记录排除范围】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不包括以下案件信息:(一)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终止侦查决定;(二)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含有罪不起诉)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三)刑事传唤,以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四)刑事案件办理中记载的案件受理、立案、
4、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性信息。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八条【受理部门】派出所户籍窗口负责受理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政府或部门办事大厅设置窗口,实行集中受理、办理。县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支付宝、App应用程序等途径受理申请、验证身份、预约取件、邮寄投递等工作。第九条【个人申请查询情形】个人因从事特定职业、担任特殊岗位、出国定居等需要以其无相应的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正当事由,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第十条【单位申请查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
5、属地派出所申请协助查询公民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一)单位、团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入学、就业资格条件的规定,需要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违法犯罪记录的;(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村(社区)两委推荐提名或选举工作中,需要查询候选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明确将无违法犯罪记录作为推选条件的。第H一条【查询例外规定】下列查询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监察委、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XX国家安全等机关因办案需要,查询公民违法犯罪记录的;(二)党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三)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考核需
6、要的。第十二条【个人申请要求】公民申请查询本人违法犯罪记录及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查询事由,并填写XX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个人),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本省户籍人口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人户分离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二)在本市居住期满6个月的流动人口,可以由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不具备证明出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省内异地申请办理的,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无法办理的,可以在受理后将申请转送被查询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被查询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被查询人户籍
7、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送达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查询对象系港X台居民,且在我国累计停留居留6个月以上和被批准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的,居住地派出所受理后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我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港X台居民居住证、港X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XX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的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第十三条【委托申请要求】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应当年满18周岁。第十四条【单位申请材料】单位申请
8、查询个人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单位公函、经办人工作证件和查询事由的证明材料,填写XX省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单位)。申请查询对象系境外人员的,需另行提供公证材料。单位仅以邮寄公函形式申请查询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受理申请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查询事由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相关材料;经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申请查询依据不足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查询、证明出具第十六条【查询方式】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内容,通过违法犯罪记录系统或纸质档案材料,查询申请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证明出具工作需要,到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走
9、访核查。信息系统和纸质档案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打印或复印查询页面截图和纸质文书,并留档保存。第十七条【证明出具】查询后,经公安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以下处理:(一)个人申请查询。未发现有与申请的查询事由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出具XX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注明未发现被申请查询人有与查询事由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内容;发现被查询人存在与申请的查询事由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正在接受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出具不予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回执,并附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被查询人有异议的,应当在3日内申请复核。办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二)单位申请查询。
10、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注明与申请查询事由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注明没有与申请的查询事由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发现被查询人正在接受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注明涉及的案件名称、主办单位和办理阶段,但不提供案件具体内容。对查询结果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明出具和查询结果告知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出具的证明、告知函应注明“犯罪记录信息来源于公安部信息查询平台,违法信息限于XX省范围内”。第十八条【证明内容】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当注明出具证明的事由、证明期间和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依申请事由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九条【办理期限】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查询申请事由
11、进行查询。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出具申请办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理回执。对于单位查询,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对于个人查询,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因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XX7个工作日,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向其他司法机关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因调查核实需要,在省内发起异地联查的,联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第四章存档、追责第二十条【存档备查】查询申请表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单位公函等申请材
12、料,查询证明文书以及查询过程中收集的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拍照、扫描等电子形式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2年。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严谨、高效地开展公民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因未按规定开展查询导致证明内容不准确、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违规出具证明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因查询系统故障、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客观上难以查询和核实的,对责任人员容错免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本规定由XX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2015年1月4日印发的XX省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