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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年学分制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粤教高(2019)IO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学校现有收费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收费,是指根据学生注册专业学籍时间和修读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年学分制收费也称为按学分学费收费。第三条本规定仅将学生的学费计收方式调整为学年学分制收费,其他费用的收取仍执行此前财务管理部门收费规定。(
2、一)学分学费指学生完成学业所需修读课程的最低总学分(不含毕业所需第二课堂学分)应缴纳的学费;(二)学生按专业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辅修、重修学分学费另外计收;(三)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学校当年公示后的学费标准执行。第二章收费标准与计收方式第四条学分学费(一)标准每学分学费标准二本专业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本专业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其中:1.学年学分学费总额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校对社会公布的学年制学费义本专业学制;2.本专业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二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不含毕业所需第二课堂学分)。(二
3、)计收方式本校普通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学制为2年,根据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实际完成学业年限不超过本专业学制+2年。1 .学生完成学业时间等于标准学制时间,其学分学费按学年制学费标准缴纳。2 .普通专科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少于2年,若完成学业时间少于3年,其第2-3学年应修读的学分须提前至第1、2学年完成,每学年学分学费的计算公式如下:(1)第I学年学分学费总额二每学分学费标准X第1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2)第2学年学分学费总额二每学分学费标准X第2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3)第3年学分学费总额二每学分学费标准X(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第
4、1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第2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数超出本学期应修读学分数的,须满足学年学分制选修课建设与选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否则不予认可。3 .学生完成学业时间超出标准学制时间(不得多于标准学制+2年)。其标准学制内应修读学分中未获得的学分称为剩余学分,剩余学分应在正常学制时间之后的2年内完成。剩余学分应缴学费计算公式如下:剩余学分应缴学费总额二每学分学费标准X剩余应修读学分数。第五条经学校核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获得该免修课程的学分并免交相应学分学费;经学校核准免听不免考的情况下获取学分的课程,需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第六条学校给予课程考试不及格未能取
5、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免费补考机会一次。必修课程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须重修并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选修课程一次补考后不及格的,学生可选择重修该课程或换选其他课程,其应缴纳的学分学费分别执行原课程或新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第七条学生课程考核合格但对已获得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该门课程的,按该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再次计收学分学费,但该门课程学分不重复计算。第八条经学校核准辅修其他专业的学生,辅修部分的学分学费按其辅修专业与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另行计算;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按该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第九条根据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学生可申
6、请用已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转换考核不及格或经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的非核心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第十条按学校合作协议参加境内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换生),需按规定缴纳交换学习期间应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交流学习结束后,经认定予以转换的课程学分学费在其下一缴费期前抵扣或在毕业前结算。第三章缴费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学费,暂按所学专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收取。学年末,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布当学年学分制学费缴纳情况(包括已交学费、修读学分、应交学费和结余等),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及实际修读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学费。第十二条教学管理部门每学年将辅修专业需要收费的学分与主专业分开,并在每年5月15
7、日前,将每位学生当学年需要收费的主专业总学分报送财务管理部门,供学生查询学分学费缴纳情况。每年4月15日前将每位毕业学生需要收费的主专业学分总数报送财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签字盖章纸质版,作为财务管理部门计收学费的依据。第十三条除必修课程外,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分别有一周或两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试修期以后退选课程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第十四条学生在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不含第二课堂学分)之外修读本专业其他课程,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学生辅修本专业规定之外其他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
8、学费。第十五条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后方能注册,并取得登录学校教务系统资格和选课资格。学生无法在注册前缴清学费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缓交手续;学生未在注册前缴清学费又未办理缓交手续,或被核准缓交但未在承诺的还款时间前缴清学费的,视为恶意欠费。恶意欠费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缓交手续,在欠费额缴清前暂缓注册当年学籍,不能参加后期选课,取消所有课程的修读资格。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助、贷、勤、减、补等多种方式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第四章学籍变动收费与退费第十七条学生办理休学(退学)手续适用以下规定:(一)由学生本人提
9、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长复核后,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学生休学或退学时有欠费的,应缴清欠费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三)学生休学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住宿费照常缴纳。第十八条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需缴纳学分学费;如已缴纳,学校予以全额退还。第十九条学生缴纳学费注册学籍后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按以下方式处理学分学费退还事宜:每学年按IO个月的时间计算,在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即在校一个月的退还90%、两个月的退还80%,以此类推。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创业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需缴纳学分学费;如已缴纳,可比照第十九条退还
10、有关费用。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学分学费。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复学、转学),如转入(复学、转学)专业的专业学分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自转入(复学、转学)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一)转专业经学校核准转专业的学生,按以下方式计收学分学费: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学校按转入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转入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经教学管理部门认定予以转换的,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差额不予退回;转入后不予认定置换的课程,不予退回学分学费。(二)复
11、学、转学(入)学校对复学和转学(入)学生,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计算学分学费,已获得认定置换的学分不再重复收费。第二十三条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私自离校或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学分学费。第二十四条退费时间及方式学生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完成学籍变动手续之日计起,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应退费用汇入该生缴纳学费的银行账户。第五章欠费催缴和处理第二十五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按时缴费工作和欠费催缴工作,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费的,可申请缓缴或办理助学贷款,毕业生由学生管理部门组织落实与学生签订期限内补缴的诚信协
12、议。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在学生管理部门组织下,做好学生按时缴费工作和欠费催缴工作。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且未及时办理缓缴学费或助学贷款手续,以及未在缓交期限内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不予注册和选课;(二)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奖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开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明确学年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将学年学分制收费的有关内容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事项变动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第二十九条学校在每学年末,对学生当年按照学分制收费缴纳学费的详细情况形成清单,学生本人可通过校园信息平台查询本人缴费情况。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对施行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学年制收费标准收费。但其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自愿选择重修,重修课程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