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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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口结构。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

2、含义所作的解释。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3、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3(2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4、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

5、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自然失效。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

6、是没有溯及力。主要有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T殳原则i、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3巳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待遇和权利。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才日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

7、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条(3)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权,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

8、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18、犯罪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19、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

9、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20、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才巳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力巳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21、危害行为:在行为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22、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23、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

10、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24、危害结果:广义的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2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26、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27、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28、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

11、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30、单位312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32、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33、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4、间

12、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3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8、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

13、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39、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所产生的错误认识,包括打击错误,对客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六种;而法律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或者行

14、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的错误认识。有些事实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而法律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40、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3巳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41、犯罪动机: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带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42、正当行为: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行的行为。43、正当防卫: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44、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15、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45、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4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47、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48、彳巳罪预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彳目罪形态。49、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故意才巳罪形态。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

16、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下来的情况。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3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实施完毕他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尚未实施完毕他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而致犯罪未得逞。50、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彳巳罪形态。犯罪中断,即行为人停止犯罪是因为准备不充分或者认为时机不成熟、环境条件不利而意图等待条件适在时再继线该项犯罪,它不具备中止犯罪彻底性的要求,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51、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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