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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厅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应急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厅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第三条成立省应急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厅保密工作,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保密工作厅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厅领导任成员。下设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保密办),设在厅办公室。第四条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机要和保密局和应急管理部保密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贯彻落实上级保密部门的指示要求和安排部署。第五条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保密工
2、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保密宣传教育;承办的涉密活动、会议或项目的保密方案制定;提出本处室涉密岗位人员推荐意见。第六条对外宣传报道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履行保密审查审批手续。第二章定密和变更密级管理第七条厅主要负责人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厅保密办主任为指定定密责任人,负责机关制发文件、资料的定密工作。第八条定密工作流程:(一)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涉密文件或涉密事项按照所涉及的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二)指定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是否准确,所标注的国家秘密
3、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在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第九条厅保密办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予以变更;对保密期限届满、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及时解密。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或解密决定后,应当在有关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变更或解密的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第三章涉密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范围由人事处XX厅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二条涉密人员
4、上岗前,应由人事处XX厅保密办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保密法规制度,掌握相关保密知识技能。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和接触、知悉、或者经办国家秘密的人员在任职、上岗或者离岗之前,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自觉学习保密制度规范,涉密人员所在处室应当督促其学习相关知识技能,熟悉并认真履行岗位保密职责。第十五条涉密人员经准出国(境)的,人事处应当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涉密人员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向人事处报告遵守保密规定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人事处要XX厅保密办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厅保密办及其所在处室应监督其清退涉密载体。
5、移交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由人事处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光盘、U盘、硬盘、移动硬盘等各类物品。第十九条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填写国家秘密确定审批表,注明知悉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修改稿及印刷过程中的清样、废页等,应交由机要室妥善保管,集中销毁。第二十条涉密载体由机要人员负责收发、管理,
6、在承办、传递、移交、借阅、销毁时,应当履行清点、签收、编号、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涉密载体传递前要包装密封。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第二十二条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应当经过厅保密办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删除保密标志;涉密载体复制必须由机要员在涉密打印机上复制,登记并加盖复制戳记,视同原件管理。第二十三条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得将涉密文件携带至公共场所;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天阅退,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的,应妥善保管,注
7、意保密,用后及时退还机要室,个人不得长期保存涉密载体。第二十四条涉密文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密来密复”规定,不得“密来明复”。第二十五条不得擅自扩大涉密文件的印发、知悉、传达范围。严禁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第二十六条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送交专门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送销前应当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经厅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在送销前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第五章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工作由厅保密办、科技与信息化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第二十八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设备要坚持“
8、统一配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二十九条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第三十条严禁使用非涉密打印机打印涉密文件、资料;严禁擅自扫描涉密文件、资料。第三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粘贴密级标识,明确责任人、设备编号等。非涉密计算机应当粘贴保密提醒标识。第三十二条涉密移动载体如确需带出工作场地,应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外出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第三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涉密设备的网络安
9、全措施,加强网络监管和日常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信息安全。第三十四条涉密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设备、打印机等发生故障时,不得擅自拆卸,不得将未经技术处理的设备带出保密环境维修。报废、不再使用或需销毁的涉密设备不得私自出售、另作他用或调配给其他部门使用,必须交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销毁。第三十五条维修涉密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时,管理人员应全程现场监督;确需送外维修的,应当送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并在送修前拆除信息存储部件。第六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第三十六条厅保密要害部门为办公室,保密要害部位为机要室、档案室等。第三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
10、原则,从人防、物防、技防三方面加强防范措施,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第三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认真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第三十九条保密要害部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保密要害部位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查验身份证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做到可控可查。第七章涉密会议和活动管理第四十条涉密会议、活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使用的计算机、扩音、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应当经过安全保密检查,个人不得携带录音、录像设备。不得使用手机、对讲机、
11、无线设备或装置,不得使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第四十一条涉密会议或活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督促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举办涉密会议、活动前应对参加人员(含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提出保密要求,要求参加人员妥善保管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不得擅自记录、录音、摄像、拍照和摘抄以及擅自复印会议文件、材料。第四十二条记录有会议内容的保密本、录音录像、U盘等,应当按照涉密载体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会议结束后,需要收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全部清退、收回,核对登记后统一销毁。第四十三条厅内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会议所带回的会议材料,凡属保密范围的,在传达结束后需及时交机要人员按涉密载体管理,个人不得长期留存。第四十四条涉密会议或活动的采访报道应严格进行保密审查,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应当经过保密领导小组审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八章涉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第四十五条发生泄密事件时,有关处室、个人应及时向厅保密办和省委机要和保密局报告情况,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厅保密办进行调查查处,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拖延缓报。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失密或泄密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