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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某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小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
2、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三章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3、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四)由战
4、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第五章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5、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Q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