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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投保及理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产投保及理赔管理,避免偶发事件对公司资产的重创,保证 公司资产安全,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及效果,实现公司资产持续稳定运营,根据国家 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投保财产,主要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线、场站、阀 室、阴极保护设施等财产及公司所有车辆。投保项目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 的直接财产损失。具体投保险种包括财产综合险、公众责任险及车辆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险(交强险)、车辆商业险等。第三条财务部为公司财产投保及理赔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生产性分公司及物业管 理处分别为线路财产保险和车辆保险的实施单位。第二章
2、财产投保管理第四条财产投保分为财产投保和车辆投保两类。第五条财产投保管理(一)财务部依据审定的投保范围提供投保资产账面价值清单。必要时可聘请专 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投保资产价值。(二)财务部组织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理赔及服务情况,按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在财产保险到期前,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并及时付 款。第六条车辆投保管理(一)财务部比较保险公司车辆险险种、保费、理赔服务承诺、理赔服务质量及 处理速度等,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签订合同。(二)财务部向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发出询价函,各保险公司密封报价,财务部 根据比价结果和合同办理车辆保险付款。(三)后勤服务中
3、心负责车辆产权登记证的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做好年 度的车辆保险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第三章保险理赔管理第七条当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财产直接损失时,实施单位应立即同 时向保险公司及财务部报损,并在保险公司人员赴事故现场查勘定损期间做好配合 和记录工作。实施单位有责任在保险公司未到达现场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采取相 应措施减少损失。第八条保险公司确定财产损失程度、赔付项目及金额后,财务部、实施单位应共 同对保险公司认定的损失程度,赔付项目及金额进行核实、确认。对于损失程度、 赔付项目及赔款金额或其他赔付事项存在分歧的,由财务部及相关责任部门(单 位)与保险公司交涉,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第九条双方确定赔偿金额后,由财务部督请保险公司将赔付款在规定时限内转至 公司基本账户。第十条当车辆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由车 辆使用单位依据签订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报损,并办理理赔手续。第十一条车辆使用单位在车辆审验、处理交通事故时负责提供相关保险单据,如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时由财务部提供财务留存联次。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原财产投保及理赔管理制度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