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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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XX委(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和考评等工作。第三条XX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分为安全风险防范类、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类、综合类,按照行业领域和专业特点,下设23个专业组。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厅应急管理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是:(一)制定专家管理办法,维护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使用和专家费

2、报销进行初审,建立专家档案,承办专家的聘任、考核、解聘、工作证件的制发和统一管理等工作;(二)协调专家参与有关活动,依据专家工作记录和使用处室对专家的工作评价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专家综合考评意见;(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调整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馈。第五条各处室的工作职责:(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业组专家的调整、补充、聘任和解聘建议;(二)对所属专业组专家进行业务指导,提出专家使用人选,并对专家参与活动情况进行反馈、评价,履行专家费用报销程序。第六条专家工作职责:(一)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及技术支持,对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

3、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二)参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参与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三)参与应急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制定、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科普宣教、科技成果鉴定、信息化项目论证、财政资金督查指导等工作;(四)完成省应急管理厅指派的其他事项。第七条专家工作守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承担的工作负责;(二)自觉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管理,积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如期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并针对承担的工作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

4、守国家秘密以及被调查(督查、检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四)自觉为应急管理工作献言献策,撰写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论文,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第三章专家选聘第八条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向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处室推荐。(一)具有安全风险防范类、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类、综合类相关领域的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业务水平,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三)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理论素养和决策咨询能力;(四)能够保证随时深入现场,具备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五)应急管理系统在岗公职人员不得聘用为

5、安全生产防范专家。第九条专家申报需向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处室提交以下材料:(一)XX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退休人员申报表需原工作单位盖章);(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第十条专家聘任程序:(一)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的专业、分类、数量,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入选名单,报分管厅领导审核;(二)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各处室经办人将初审入选名单交科技和信息化处统一汇总,开通专家管理系统账号;(三)已开通账号的专家通过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审核;(四)个人资料审核通过后由科技和信息

6、化处统一印发专家证。第十一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3年一届,6月30日到期后的15日内,专家需登录系统激活,根据激活结果重新印发本届专家证,未按要求激活的,专家证将暂停使用。第四章专家使用第十二条专家使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家本人或亲属与督查检查的企业有以下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一)直系亲属在该企业工作;(二)本人有在该企业工作的经历;(三)本人或所在单位为该企业提供过技术服务;(四)持有该企业股份及参与分红;(五)所在单位与该企业存在合作或竞争关系;(六)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客观的情况。第十三条专家使用审批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实现专家抽取、专家派遣、工作评价、费用报销等环节全程网上操作

7、和留痕闭环管理。(一)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由处室经办人在专家管理系统填写工作申请单,提交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科技和信息化处进行复核;(二)审批通过后,随机抽取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如抽取的专家不能参加此次工作,需科技和信息化处复核人填写拒绝原因后重新抽取,并在此次工作流程中记录备案;(三)工作结束后,专家应及时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如实填写XX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工作记录表,由处室经办人统一履行报销手续。第十四条各处室在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灾害评估、应急宣传等特殊情况下使用专家,可说明原因,上传厅领导书面签批意见,履行事后补录程序;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需要使用专家库以外

8、的专家时,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同意后,录入专家库,履行专家使用手续。第十五条实行“干部+专家”模式,开展督查检查等工作时,应选派实用技术型专家,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交底。第五章专家管理第十六条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解聘。(一)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二)厅科技和信息化处开通专家账号后,收到提醒短信3日内未填报个人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三)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意见)

9、,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四)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五)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结论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专家工作守则,不能公正履行职责,对工作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七)未经省应急管理厅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八)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第十七条科技和信息化处利用专家管理系

10、统和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专家的选用、管理、审批、评价以及工作记录等情况进行全程留痕管理。第六章专家考评第十八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考核、随机回访等方式。(一)日常考核。科技和信息化处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不定期抽查专家工作记录情况;(二)随机回访。科技和信息化处随机通过电话、走访、回访等形式,听取基层应急部门、企业等单位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根据考评结果,对表现不佳、工作不负责任的专家及时进行调整更换,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或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第七章专家经费第二十条专

11、家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依据XX省应急管理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应急规划财务2020)34号)办理财务报销程序;规划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审核专家费使用标准,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第二十一条专家费报销流程。(一)专家工作结束后,由处室经办人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填写报销表、工作记录表、反馈表并提交至处室负责人、规划财务处审核人、规划财务处负责人、主管财务厅领导签字审批;(二)审批通过后,由处室经办人将XX省应急管理厅专家使用审批表XX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专家身份证复印件、专家银行卡复印件清晰打印送至规划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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