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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调任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厅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应急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XX省公务员调任规定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厅机关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一至四级调研员职级。第三条公务员调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资格条件,坚持组织
2、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厅人事处牵头负责厅机关公务员的调任工作。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三)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
3、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一般应具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四)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调入厅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职务职级的,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调入厅机关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调任时应当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或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2年以上;调入厅机关任一级调研员的,调任时应当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调入机关任二级调研员的,调任时应当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或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4年以上;调入厅机关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调任时应当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或聘用在
4、七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调入厅机关任三级调研员的,调任时应当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2年以上,调入机关任四级调研员的,调任时应当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或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4年以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调入厅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的,应在国有企业与拟任职务相当层次的管理岗位任职。相当职务一般根据该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所隶属的干部管理权限,比照对应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务序列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厅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调入厅机关任职的,第一学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六)调任处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
5、不超过45周岁。(七)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八)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调整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同意。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
6、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调任程序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二)提出调任人选;(三)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四)征求调出单位意见;(五)组织考察;(六)集体讨论决定;(七)调任公示;(八)报批;(九)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调任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上一程序未完成前不得进行下一程序。第十条厅人事处组成考察组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考察,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
7、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调任人选的情况。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厅人事处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办法等文件要求,严
8、格审核拟调任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实行“双审双签字”制度,对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厅人事处要提交党委会议进行认定、处理。对档案中干部身份存在问题和以前违规使用问题未作出处理的,一律不予调任。第十一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第十三条确定拟调任人员后,厅人事处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审批。经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提拔调任必须突出事业
9、导向、从严掌握,严格履行提拔任职程序。提拔调任人选需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第十四条调任审批呈报材料包括:(一)调任请示。内容包括厅党委研究时间、研究意见,拟调任人员基本情况,厅机关编制空缺情况,拟调任职位职数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等。(二)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一式四份)。(三)考察材料。考察材料须有两名考察人员签字。(四)调出单位意见。(五)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廉政情况。(六)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七)调任人员干部人事档案。(八)调任人员公示情况。(九)编制部门出具的用编审批表。(十)其他有关材料。以上材料除干部人事档案外,
10、均需同时提供电子扫描件。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报省委组织部确定。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公务员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后拟再调入机关的,对拟调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曾在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过与拟调任职务层次相同的领导职务,且当时任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可不再设置任职试用期;对拟调任职级公务员的,可不再设置任职试用期。调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在
11、任职试用期内符合职级晋升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调任职级公务员的,在任职试用期内不晋升职级。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七条调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厅人事处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特别是调任人员干部人事档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二)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三)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四)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