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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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推进XX省医疗器械创新、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化发展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注册、生产跨区域产业链发展。探索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和委托生产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医疗器械监管协同发展机制,构建跨区域协同合作的医疗器械监管格局。落实注册人全生命周期法律责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积累注册人制度

2、试点经验,为全面实施注册人管理制度奠定基础。二、基本原则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是指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申请,其样品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并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注册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产品,以注册人名义上市,并对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等全生命周期产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一)依法依规,有序推进。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精神,落实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3、等法规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二)风险可控,权责明确。坚持风险全程可控,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管部门权责明确,落实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三)有效衔接,协调合作。强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其他试点省份的沟通协调,构建跨省监管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合作而又分工责任明确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监管体系。(四)改革创新,全力推动。创新思维、先行先试,破解难题,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通过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和创新制度。三、主要内容(一)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XX省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可以成为申请人,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

4、XX省内或其他试点省份中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二)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XX省内的注册人,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XX省内或其他试点省份企业生产产品;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与能力的,可以委托XX省内或其他试点省份企业生产产品。注册人可以同时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企业生产产品,但受托企业不得再次委托其他企业生产产品。委托生产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三)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受托生产企业,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已取得相应生产资质的,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将受托生产产品信息登载进其生产许可证。四、产品范围境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原国家食品药

5、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不列入本实施方案范围内。五、申请人/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条件(一)申请人/注册人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XX省内的企业、科研机构。2 .具备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3,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并不得兼职。4 .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和条件。5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确保研制过程规范,所有数据真实

6、、完整、可追溯。6 ,按照XX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未被纳入“黑名单”的。(二)受托生产企业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XX省内或其他试点省份的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责任。7 .具有与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3,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8 .按照XX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未被纳入“黑名单”的。六、申请人/注册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一)申请人/注册人依法承担医疗器械设计开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等环节中的相应法律责任。1 .应当将设计开发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原材料要

7、求、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等技术文件有效转移给受托生产企业并做好培训,确保技术文件在实际应用时的准确性。2 ,应当确保提交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可追溯。3 .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委托书面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要求,明确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生产质量保证、放行要求等,详实约定每个委托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 .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注册人多点委托生产的,必须保证各点产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质量要求等均一致。每年应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面质量管理评审,并向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

8、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5,应当要求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确保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发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对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向相应地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 .受托生产企业变更或终止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或注销所持有的医疗器械注册证。7,可以自行或委托销售医疗器械。自行销售或委托受托生产企业销售的注册人,在注册人或受托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其销售行为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

9、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委托具备资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代为销售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8.应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制度,承担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责任,并直接向相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根据科学进步情况和不良事件评估结果,主动对已上市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再评价发现产品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及时申请注销上市许可。9,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研发、生产、销售和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流程追溯、监控,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全程可追溯。应积极开展医疗器械产品唯一标识赋码工作。10.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二)受托生产企业承

10、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等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可追溯,并接受注册人的质量管理评审。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转托。2,应当按照质量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医疗器械,对注册人负相应质量责任,负责医疗器械生产放行,保留相关记录,发现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及时告知注册人,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 .受托终止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在受托终止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减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所附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的受托产品信息或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

11、可证。4 .发现上市后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妥善处置,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 .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七、其他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受申请人/注册人委托进行研发、临床试验、销售配送的企业、机构和个人,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的责任。八、办理程序(一)产品注册1.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的,应向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其中,申请人委托生产样品的,注册申请资料中的“生产制造信息”还应包括申请人及受托样品生产企业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委托合同、质量协议、受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说明等。XX省药品监

12、督管理局同时对申请人、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其中委托省外企业的,由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跨省检查或委托当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登载的生产地址为受托生产地址,备注栏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2,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其资料要求及审批审评程序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二)生产许可XX省内受托生产企业可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向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申请资料中的“其他证明材料”还应包括委托合同、质量协议、注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13、发放生产许可或增加生产范围,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并标明注册人信息。XX省外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向相应试点省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其资料要求及办理程序按照相应试点省份相关规定执行。(三)注册变更1.对于已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拟按照注册人试点制度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生产的,注册人应向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资料,在通过对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体系核查后,办理其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登记事项变更,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文件。已持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拟按照注册人试点制度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生产的

14、,注册人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其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2 .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事项变更,必要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部门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文件。3 .注册人委托的受托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或生产地址发生变化,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注册人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登记事项变更;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注册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原发证部门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15、,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文件。4 .注册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情况及时修改相关文件,确保持续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将有关文件转移受托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并告知受托生产企业办理或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四)生产变更XX省内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范围、生产地址发生变化,受托生产企业在应先向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包括审核注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XX省外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向相应试点省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其资料要求及办理程序按照相应试点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16、。受托生产企业应告知注册人办理其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五)注销、延续涉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延续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九、监督管理加强对注册人履行全生命周期产品相应质量责任的监管,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引导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协同管理,积极推进监管方式的转变和完善,着力构建权责清晰、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一)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发证、谁监管,注册人属人、受托生产属地的监管职责分工,XX相应地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XX省注册人委托其他试点地区受托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延伸检查或委托检查。(一)加强监管衔接加强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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