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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1.目的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和警示工作,促进员工对安全风险的掌握和理解,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公司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警示和公告管理3 .编制依据3.1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70号令)3.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 .职责4.1 1安全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修订;4.2 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风险和公告工作;4.3 负责对基层各单位的风险和公告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4.4 负责制作公告栏和相关公告标志5 .管理要求5.1 设置原则5.1.1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
2、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单位、岗位主要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5.1.2 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5.1.3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5.1.4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5.1.5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5.1.6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5.2设置要求5.2.1 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5.2.2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5.2.3 安全标志不易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的地方;5.2.4 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像颜色必须符合安全色(GB2893-2008)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08)的规定。6.修订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并由安全部负责修订,修订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