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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户外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第三条镇主干道范围内规划、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户外公
2、益广告活动在镇创文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下开展。镇党政办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监管和户外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及有关管理工作。综合执法大队会同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镇创文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户外公益广告有关工作。第五条大力鼓励、支持开展户外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第六条户外公益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第七条户
3、外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户外公益广告。第八条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户外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三)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户外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四)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
4、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五)不得以户外公益广告的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为商业广告。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第十条各类户外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应当确保整洁、安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第十一条支持和鼓励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展。(一)支持和鼓励各行业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二)在公共场地和公用设施上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依法审批后,免征相应的占用费。第十二条因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或重要活动等需要临时征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由镇创文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严格把关。(二)户外公益广告的制作、发布所需经费由镇财政统一核拨。第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户外公益广告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户外公益广告作品,未经知识产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开展户外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