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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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2、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

3、、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予以搁置。第四章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4、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Fl)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5、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3董事)主持。在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本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立即发出会议通知,并在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提名

6、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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