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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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入市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县(市、区)名单的通知(X自然资办(2021)3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遵循“程序规范透明、安置补偿到位、耕地占补平衡、前期开发先行、监管权责明确”的原则。第四条入市途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就

2、地入市、异地调整入市、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四种途径入市。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年度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和相应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在每年度第四季度根据全县未来经济发展和建设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完成情况和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制订下一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含相应补充耕地)年度计划。主要包括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模以及相应的复垦耕地规模、旱改水规模等工作计划。第三章就地入市第六条入市条件。就地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产权明晰,无权属

3、争议,完成土地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现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土壤环境质量等保护要求。(三)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四)地上附着物已完成补偿或产权调整。(五)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可以直接用于建设。(六)未被司法机关查封、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第七条入市程序。(一)入市前期准备。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准备入市申请书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入市表决书等相关材料。入市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入市地块的位置、权属、地上房

4、屋及其他附着物、前期基础设施配套完成情况、拟入市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入市条件初审。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准备入市申请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进行入市条件初审。镇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调查,就拟入市地块所涉干群基础、信访稳定、权属来源等问题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入市地块初审意见。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XX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所涉镇人民政府,对拟入市地块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入市审查意见,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年度计划管理。(三)入市地块规划使用条

5、件申领。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XX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拟入市地块的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四)入市方案编制及民主表决。拟入市地块取得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后,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可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拟入市地块进行地价评估;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拟定地块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内容包括:拟入市地块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现状地类和用途(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准)、规划条件、入市方式、土地评估价格、竞买保证金、涉及农民的补偿方

6、式和补偿标准、留用地(或回建房)安置位置及标准、前期基础设施配套完成情况、入市收益分配方式、交易税费、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应为入市方案编制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对方案编制中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环保、产业准入等方面政策予以解释说明。(五)入市方案会审。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会审材料,具体包括:1.入市申请书。2.入市方案。3.入市方案民主表决决议。4.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5.宗地测绘成果。6.项目地价评估报告。7.项目用地批准文件。8.入市主体的法人机构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建局、XX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7、对入市方案进行会审。会审内容主要包括:拟入市地块是否属于年度入市计划范围,是否进行民主决策程序,是否明确涉及农民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是否完成必要的土地前期开发工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壤质量及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消防安全、产业准入要求,入市土地价格评估是否合理,入市收益分配是否合理等。入市方案经会审符合入市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XX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八条入市交易。(一)入市交易底价确定。入市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模式的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入市交易地块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在入市交易前,县土地出

8、让底价审定机构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底价进行审核确认。入市交易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入市成本和土地评估价格。最终报价低于底价或者标底的,不得成交。国家、省和XX市对产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二)入市交易。入市交易底价确定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在我县主要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进行入市交易。第九条后续手续办理。入市交易完成后,土地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及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向县自然资源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可依法办理后续报建、验收等开发建设相关手续,对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可

9、以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四章异地调整入市第十条入市条件。异地调整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产权明晰,现状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未来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土壤环境质量等保护要求。(三)入市地块占用耕地部分的耕地补充任务已落实。(四)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五)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者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六)未被司法机关冻结、行政机

10、关限制土地权利。第十一条入市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人市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制定的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任务(含相应补充耕地任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开展相应工作。(一)入市前期准备。入市前期准备阶段,需要完成以下具体工作:1.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签订入市项目授权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2 .县自然资源局、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共同完成入市地块选址和范围确定工作。3 .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共同完成项目入市申请书及民主表决工作。4 .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共同完成入市地块的用地测量、权属认定、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人口清查等工作。

11、5 .授权实施主体完成项目资金筹措工作。6 .授权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占用耕地部分的补充耕地指标落实情况。7 .县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现行审批流程办理入市地块项目立项、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申报审批等事项。8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和土壤质量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拟入市地块的土地规划使用条件。(二)征拆补偿和基础设施建设。入市地块取得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后,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按照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开展相应的协议补偿、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入市地块的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开展相应的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入市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完成后

12、,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工程验收。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XX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是否按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等进行工程验收。(三)入市方案编制和成本审计。入市项目完成土地补偿安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后,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入市方案编制和项目成本审计工作。(四)入市方案会审。项目入市方案编制和项目成本审计工作完成后,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提交报县自然资源局会审材料,具体包括:1.入市申请书。2.入市方案。3.入市方案民主表决决议。4.宗地测绘成果。5.项目地价评估报告。6.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13、。7.项目用地批准文件。8.项目安置补偿成果材料。9.项目占用耕地部分的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10.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验收成果。IL项目成本审计结果。12.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的法人机构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13.会审需要的其他材料。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建局、XX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市方案进行会审。会审内容:拟入市地块是否进行民主决策程序,是否明确涉及农民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是否按要求完成前期基础设施建设,补充耕地义务是否明确落实,项目成本审计结果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壤质量及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消防安全、产业准入等要求,

14、入市土地价格评估是否合理,入市收益分配是否合理等。入市方案经会审符合入市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XX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十二条入市交易和后续手续办理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执行。第五章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第十三条入市条件。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产权明晰,现状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二)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未来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土壤环境质量等保护要求。(三)入市地块占用耕地部分的耕地补充任务已落实。(四)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者经所

15、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五)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六)县人民政府同意本项目使用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七)未被司法机关冻结、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第十四条入市程序。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开展相应工作。(一)入市前期准备。入市前期准备阶段,需要完成以下具体工作:1.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签订入市项目授权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2,县自然资源局、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共同完成入市地块选址和范围确定工作。3 .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

16、体共同完成项目入市申请书及民主表决工作。4 .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共同完成入市地块的用地测量、权属认定、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人口清查等工作。5 .授权实施主体完成项目资金筹措工作。6 .授权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占用耕地部分的补充耕地指标落实情况。7 .县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现行审批流程办理入市地块项目立项、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申报审批等事项。8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和土壤质量环境保护要求,确定拟入市地块的土地规划使用条件。9 .授权实施主体获得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使用上级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证明文件。10 .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农用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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