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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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和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分类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实施和参与主

2、体】全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是消防信用监管的实施主体,发展改革、教育、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能源、民航、铁路、供电、供水、银保监、保险机构、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是消防信用监管的参与主体。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收集、认定各类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推进消防安全信用承诺及其履约践诺情况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广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第五条【管理机构层级】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全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工作。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

3、为管理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积极联合相关行业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做好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第六条【信用记录】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建立完善本级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记录、收集制度,依托信用中国(广西),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信用综合评价,公示消防行政许可和日常消防安全监管信息,为信用主体自主承诺消防安全提供公示平台。第二章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类和公示期限第七条【信用信息分类】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按程度不同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第八条【信用信息组成】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消防行政执法信息

4、、火灾事故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用等级情况、信用承诺情况六部分组成。(一)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社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资质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人员基本信息。(二)消防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结果信息、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承诺或承诺失实情况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情况信息、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等。(三)火灾事故信息。包括火灾基本情况、火灾原因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有关信息。

5、(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情况、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组织建设运行情况、消防宣传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应急疏散演练制度落实情况等有关信息。(五)信用等级情况。包括累计扣分、累计得分等信息。(六)信用承诺情况。社会单位或个人在公开场合或信用中国(广西)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公示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确保消防安全的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应记入其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九条【信

6、息披露原则和方式】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公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披露时应部分隐去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用信息不公布。信息公开有效期满后,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需要查询外,不对外披露。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公开,要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信息公开,重点做好“红黑名单”、各类信用承诺、联合奖惩案例、信用奖励服务等重点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拓展消防安全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项,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7、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第十条【事前监管】当事人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按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鼓励当事人申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委托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并在申报时提交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将信用报告作为实施消防监督抽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信用报告不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置申报条件。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协同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消防安全信用建设的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开

8、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消防安全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及时将本行业、本领域履行消防安全的信用承诺及其履约践诺情况信息推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推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第十二条【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第四章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的使用第十三条【守信激励】守信行为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符合实施机构认定的良好信息。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红名单的,应推动同级行业

9、主管部门主动运用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XX果,对于消防安全守信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第十四条【失信惩戒措施】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消防工作中出现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等情形。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度不同分为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三类。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将纳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为惩戒对象,分类分级实施市场性惩戒措施和行业性惩戒措施。第十五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推动各级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参与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

10、方案(国发(2016)33号),对于拒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屡犯不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相关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签署合作备忘录,确定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特殊情形】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包容监管的原则,对其没有主观故意、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后果的行为,以行政指导为主,经设区市级以上信用监管实施主体研究决定,可暂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七条【分类监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作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主体,要制定全区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统一标准,以消防信用等级结果等作为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依据,按信

11、用等级高低对其采取差异化消防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第五章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认定的基本程序第十八条【信息认定基本程序】消防安全信用信息认定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信用监管实施主体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并初步认定信用信息类型。(二)信息告知。对拟进行公示的信用主体,信用监管实施主体要在初步认定信

12、用信息类型前7个工作日内告知。(三)异议处理。告知后,当事人存在异议的,信用监管实施主体要进行处理,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四)信息公示。信用监管实施主体应及时准确地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保证实时更新;对无法实时更新的,应当至少每月更新1次。(五)信息修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公示后,信用主体已履行行政决定、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信用记录修复,但不得少于最短公示期限。第十九条【信息变更修复机制】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后,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撤销的,应当

13、及时变更或者修复。第二十条【信用修复情形】失信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出修复申请:(一)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二)虽造成一定后果,但确有证据证明系受他人欺骗的。(三)积极参加失信惩戒部门组织的有关防范宣传活动。(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第二十一条【信息修复程序】信用主体主动向信用监管实施主体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须向信用监管实施主体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信用监管实施主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监管措施】各级信用监管实施主体和参与主体

14、应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不得违规发布消防安全信用名单或删除已公示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监管,严格遵守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和修复等规定,保障消防安全信用监管顺利实施。第二十三条【制度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收集、信息公示、信息使用、信息修正等信息工作制度,拓展建立各类信用承诺和信用投诉举报制度,牵头制定本地区消防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落实消防安全信用监管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严

15、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各级信用实施主体、参与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非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的。(二)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的。(三)违反规定披露信用信息的。(四)违法提供或出售信用信息,或因过失或故意泄露信用信息,给信息主体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异议信息的。(六)在消防安全守信及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不按本办法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信用信息,是指相关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信用主体消防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红名单,是指经信用监管实施机构认定的消防安全守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主体。黑名单,是经信用监管实施机构认定的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主体。第二十六条【日期及以上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一年”是指自然年,“以上”包含本数。第二十七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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