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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通行能力,维护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X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代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消防车道、回车场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市级有关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
2、理和维护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将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工作内容,每年将有关工作部门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情况列为日常检查、政务督查和年度考核内容;(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按照规定建设消防车通道;(三)对既有消防车通道通行情况进行排查,消防车通道有效宽度及转弯半径达不到大型消防车通行条件的,须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购置适合的灭火交通工具、完善其公共给水设施并建立微型消防站。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一)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有消防车通道规划设计,确保建筑布局符合规划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在规划城市道路的高架桥、人行天桥、下拉槽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承载力、通行净高、净宽及转弯半径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中有关消防车通道的规定;(四)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审批、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将消防车通道设置、标识化和可视监控设施纳入消防设计审批、验收内容,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有关图纸资料;(二)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
4、施消防车通道规划、管理、维护工作情况;(三)联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动、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建设单位调整方案后重新申报、审批;(四)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二)严格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的设置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三)由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四)对在消防车通道上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5、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二)依法查处在消防车通道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系统;(三)完善市政道路消防车通道标志和标线。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对单位和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实施内部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完善内部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严格按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图纸组织施工;(二)完善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6、后,严禁擅自更改、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灭火救援、登高操作的障碍物,如高大树木、花坛、水景、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四)在建工程项目由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完善单位、居民住宅区内部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二)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三)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得
7、影响消防车通行。(四)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政府工作部门;(六)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及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二)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消防车道。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
8、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消防车通道的建设标准第十五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设立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和可视化监控设施;(二)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施划停车位后及在出入口消防车道上设置管理岗亭,预留的消防车道通行宽度不得小于4m,不得占用转弯半径;(四)单位或居民住宅区内设置的消防车道应硬化,
9、如部分设置为草坪的,覆土厚度不得超过5cm,并应设置不同种类草坪以示区分。第十六条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除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上严禁设置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硬化,如需设置绿化的,不得设置灌木或乔木,只能设置植草格,植草格下面应为承重结构。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
10、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5米X15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救援场地;(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五)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六)其他内容应满足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设置要求。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
11、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处罚并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导致消防车在执行任务时不能通行造成火势扩大或人员伤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造成损失的,由障碍物所有者自行承担。第十九条在消防车通道设计、施工中,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并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第二十条消防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线路、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
12、道路上的车辆、行人阻碍或不避让执行任务消防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引发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而导致车辆违章被电子警察抓拍的,驾驶人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城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