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范文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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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范文七篇第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及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重要理论、重大政策、重要举措和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探索,进一步提升全省民政领域政策理论研究水平,以高质量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引领和推动全省民政工作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社科联拟与省民政厅合作开展20年度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方向(一)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类1 .大城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创新示范区建设探索实践研究2 .新时期基层儿童工作人员稳定

2、配置和专业提升路径方法研究3 .基于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政府个案评估会商制度研究4 .推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设立对策措施研究5 .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模式研究6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与基层未保工作站建设标准化模式研究7 .儿童福利机构聘用人员待遇保障机制研究8 .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制度机制研究9 .困境儿童医疗康复项目优化升级研究(二)基层社会治理类(委托)10 .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治理能力建设研究课题11 .规范化数字化网格化助力村居务公开机制研究课题二、课题经费上述课题拟资助原则:1至2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3至4项为二类

3、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5万元左右;5至9项为三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4万元左右;10至11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每项课题经费以课题立项审批后的金额为准。三、课题申报本课题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课题须经依托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或个人联名申报。(一)申报条件1.课题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已承担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且未结项的不得申报。2 .课题依托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

4、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3 .各依托单位须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相关条件等,并签署明确意见。(二)申报资料申报课题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0_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论证活页(一式6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社科处。电子版申报书、论证活页及汇总表(申报书及论证活页以WORD文件格式,汇总表以E_CEL格式)一并报送。四、课题立项本课题由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会同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主要考察项目综合研究能力,包括课题团队研究人员组成、项目设计、研究方法、预期目标、相

5、关成果等,择优确定立项课题。立项后,由省社科联下发立项通知并颁发立项证书。五、课题结项(一)本研究课题周期:立项结果发布之日起至20年11月30日。每项课题形成不少于3万字的研究成果,并附2千字左右简介。原则上要求能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二)省社科联、省民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结项成果评审,课题评审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结项手续。六、成果使用省民政厅对成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课题组成员拥有课题成果的署名权。七、有关要求(一)申报课题时要如实填写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二)省民政厅相关处室根据需要全程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及时提出研究需求。(三)课题负

6、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获准立项的申报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除特殊情况外,最终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发表),出版(发表)时需注明系“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字样,未经省民政厅室同意,课题组及成员不得对外发布研究成果。(四)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撤销:1 .课题研究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3 .研究成果与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4 .结项成果首次鉴定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7、并从省社科联专家库中剔除。(五)课题申报截止时间为20_年9月28日,逾期省社科联不予受理。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1 ;protected。发送邮件时请注明“姓名+课题名称”(如“张三+民生保障项目”)。第二篇: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未保委)的职能作用,明确区未保委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切实做好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浦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更名等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区未保委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本区未成年

8、人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本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第三条区未保委设主任1名,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若干名,由区未保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变更时,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区未保委主任批准,区未保委印发通知。第四条区未保委下设办公室(以下

9、简称区未保办),承担区未保委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区未保办工作规则中明确。区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未保办主任,负责区未保办全面工作;区未保办另设兼职副主任若干名;区未保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办联络员。区未保办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区未保办备案。第五条区未保委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未保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三)研究审议本区

10、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措施、标准等;(四)统筹协调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五)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街道和各相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六)总结、推广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绩效考核、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七)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街道强化督办问责;(八)完成国务院未保领导小组、市未保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区未保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11、。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第七条区未保委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事项,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出席会议人员为区未保委全体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第八条区未保委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某方面重大事

12、项或专门问题,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专题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参会人员由区未保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第九条区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纪要,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批后,印发区未保委成员单位。第十条区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未保委报告。区未保办负责跟

13、踪督办。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未保委报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应抄送区未保办。向区未保委报送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由区未保办统一签收。除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报送公文。第十一条区未保委文件由区未保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第十二条区未保办具体工作经费由区民政局承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区未保委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4、。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条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二条区未保办设主任1名,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将变更人员名单函告区未保办备案。第三条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承办区未保办日常工作。第四条区未保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

15、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二)牵头组织、协调推动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等;(三)组织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归口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提交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应急事件处置、纠纷化解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四)牵头研究提出区未保委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区未保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五)承办区未保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区未保委、区未保办日常公文处理工作;(六)负责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七)承办区未保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实行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未保委全体会议。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落实区未保委议定事项,研究讨论拟提交区未保委审议的事项。通报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研究涉及本区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工作,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参加。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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