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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睑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的表述要求,以及授权签字人相关表述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多场所相关表述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多名称相关表述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中申请、受理、技术评审的能力表述。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检验检测机构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
2、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3.2检验检测能力inspectionandtestcompetence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给出有效的数据或结果的能力。3.3方法标准methodstandard在适合指定目的的精密度范围内和给定环境等条件下,全面描述试验活动以及得出数据、结果的方式的标准。3.4产品标准productstandard规定产品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来源:GB/T20000.10-2014,术语和定义3.13.5 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multisites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在XX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两个及以上能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场所的检验检测
3、机构。(新增加)4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6 检验检测能力表述形式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通常以“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以下简称“能力表”)的形式表述,应至少包括序号、类别(产品/项目/参数),产品/项目/参数序号、产品/项目/参数名称以及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限制范围、说明等。4. 2能力表中大类表述要求4. 2.1序号申请表和能力表中检验检测行业领域大类的顺序,以汉字数字(一、二、三)为序,连续编号,参见附录A行业领域大类规范表述示例。4. 2.2名称及分类4.2 2.1依据行业特点,不同行业领域的大类名称应不同。如以综合性检验
4、检测机构为例,大类名称可分为:一、食品类检测参数;二、建筑工程类检测参数;三、建材类检测参数;四、卫生健康类检测参数;五、农林牧渔类检测参数;六、机动车安检参数;七、公安刑事技术类检测参数;八、司法鉴定类检测参数;九、机械类检测参数;十、电子信息类检测参数;十一、轻工类检测参数;十二、纺织服装类检测参数;十三、环境与环保类检测参数;十四、水质类检测参数;十五、化工类检测参数检验检测机构;十六、医疗器械类检测参数;十七、采矿冶金类检测参数;十八、能源类检测参数;十九、医学类检测参数;二十、生物安全类检测参数;二十一、综合类检测参数;二十二、其他;亦可依据自身行业特点进行分类。注1:大类的行业领域
5、分类未包含的类别,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自身行业特点进行分类。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的相关要求。注2:对于单一行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如仅开展食品检测的机构,可不填写行业领域大类序号及名称。4.3 2.2一般情况下,行业领域大类名称及分类不应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对于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行业领域,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无需表述体现)(新增)4.4 2.3产品/项目/参数等应按行业领域特点分不同大类申报,不应混报
6、。4.5 2.4对于具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与非食品的检验能力分开表述,应放在申请表和能力表的后半部分。4.6 力表中小类表述要求4.3.1序号申请表、能力表中从左至右的第1列“序号”为“类别(产品/项目/参数)”序号。每个行业领域大类中的不同”类别(产品/项目/参数)”序号,以阿拉伯数字(1、2、3)顺序编号。见附录B“类别(产品/项目/参数)、“产品/项目/参数”规范表述示例。4. 3.2名称及分类“类别(产品/项目/参数)”通常指是检验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等。申请表、能力表中从左至右的第2列“类别(产品/项目/参数)”为产品/项目/参数的
7、分类名称。“类别(产品/项目/参数)”不应超出相关检验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的范围。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检验检测对象和方法,准确界定申请书的“类别(产品/项目/参数当依据检验检测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类别(产品/项目/参数)”名称应填写产品名称,如“水产品”、“保健食品”等;当依据的检验检测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类别(产品/项目/参数)”名称可填写检测对象名称或产品类别名,如食品检测领域可填“食品理化参数”、“农药残留参数”等。注:机构应根据检验检测基质和方法准确界定“类别(产品/项目/参数)”,如机构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类
8、别(产品/项目/参数)”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新增加)5产品/项目/参数表述要求4.1 序号申请表、能力表中从左至右的第3列“序号”为“产品/项目/参数”序号,以阿拉伯数字(1、2、3)为序,见附录B”类别(产品/项目/参数)、“产品/项目/参数序号”、“产品/项目/参数名称”规范表述示例。5. 2表述要求5.2.1”产品/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涉及的具体的产品或项目/参数,不应表述为“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5.2.2产品、参数应按不同类别分别填写,不应混合表述在一个“行业领域大类”或“类别(产品/项目/参数)”中。5.2.3“产品/项目/参数应按标准规范表述,不应用缩写
9、或简称表述(如英文缩写),标准中只有缩写或简称的除外。注:三氧化硫,不应仅表述为SO”可表述为三氧化硫或三氧化硫(SOs)O5.2.4 同一参数,当方法标准中的名称与产品标准中的名称或行业资质管理中的名称不一致时,可以加括号O表述。示例:软弱颗粒(软石)含量。5.2.5 成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如果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产品/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原则上应将通用要求的检测产品/项目/参数展开表述,通常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需要时应在“说明”栏中填写限制范围。5. 2.6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不应申请认定,如不具备能力委托其他机构检
10、测的项目/参数(分包)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6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表述要求6. 1依据的标准(方法)包括: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c)地方标准;d)团体标准;e)国际标准;f)区域标准;g)国外标准;h)国家部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发布的检验检测方法;i)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检测方法;j)书籍、有关科技文献或期刊中公布的检测方法;k)机构自制的检测方法;D客户指定的检测方法。注1:国际标准包括ISO、ISO/IEC或IEC标准(方法);区域标准包括ARS、ASMO.EN、ETS、PAS标准(方法);国外标准包括ANSI、APKASME.ASTM.BS.DIN、FD
11、A、JIS、NF、SAE、TIA、VDE等标准(方法)。注:依据的标准(方法)是否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由资质认定部门确定。6.2表述要求6.2.1标准方法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顺序填写。原则上,英语等其他语种的标准应翻译成中文后填写。每项产品/项目/参数依据的检测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当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时,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申请认定。6.2.3申请国家部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书籍等形式发布的方法,应对方法验证后申请认定,并准确填写发文名称、文号及方法的名称等。示例:空气和废气检测
12、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3.1.11.2亚甲蓝分光光度法)6.2.4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应对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定。需要时,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指导书)申请认定。(是否认定?)6.2.5已废止的标准不应列入能力表,除非该标准被另一现行有效的标准注年代号地引用或该标准需要用于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此种情况下,应在“限制范围”栏中说明。6.2.6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可列入能力表。示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6.2.7同一“产品/项目/参数”下的多个标准之间,可表述在一行内,多个标准之间
13、用顿号隔开;也可分行表述。6.2.8多参数依据相同的标准(方法)时,不同参数可表述在一行内,多个标准之间用顿号隔开;也可分行表述。“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栏内应准确、完整、规范地表述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年代号(版本号),标准名称加书名号,标准代码如GB和标准编号之间留一个半角字符的空格。示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5009.268-2016当依据的中文标准(方法),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可表述在一行内,即标准(方法)中文名称+中文标准编号/国际标准编号,但是“等效采用”和“参照采用”不适合此种情形。示例: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1部分:总则GB/T1040.1-
14、2018/ISO527-1:2012.以下情形不应列入能力表:a)名词定义、质量规范等非检验检测方法标准;示例: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14156-2009b)检定规程(JJG)和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示例:温度校准仪校准规范JJF1309-2011C)内容中不包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d)如机构仅从事抽样活动,不从事后续相关的检验检测活动,与抽样、取样、采样有关的标准(或方法);C)未与方法标准或产品标准同时申报的采样、制样、前处理标准;f)讨论稿、草案、送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7限制范围表述要求7.1 总体要求限制范围仅作为产品/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
15、方法)的补充,需要明确限制范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机构不能按照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全范围的检验检测,或实际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范围小于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b)机构不能进行标准的全部项目/参数的检验检测;c)当标准(方法)或标准的某一项目/参数包含多种检验检测方法时,检验检测机构不能进行所有方法的检验检测;d)机构不能进行标准规定的全部量程范围的检测;e)其他需要予以限制的情形。7.2 产品限制范围的表述要求当不能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验检测时,应对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项目/参数进行限制,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只检*项目/参数”或“不检*项目/参数”。原则上,尽可能选择字数较少的内容来表述。7.3 项目/参数限制范围的表述要求当不能按照方法标准要求进行全部方法的检验检测时,对于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方法,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只做*方法”或“不做*方法”。原则上,尽可能选择字数较少的内容来表述。7.4 其他限制的表述要求7.4.1 当受仪器设备量程范围、尺寸大小限制时,应在“限制范围”栏明确“只检25C75参数”或“不检IO(TC以上参数”,“只检内径5mmdW150mm,外径16mmDW160mm参数”等或类似表述,参见附录C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