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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柔性引进人员(含行业企业、兼职兼课人员等)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四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根据学校调查认
2、定结果,依照相应条款给予处分;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同时给予解除聘用关系的处分。第二章处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纪律处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处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委纪律检察、人事、行政、教务、学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受邀请的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处分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违法违纪处分进行审议,对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核、处分的解除等事项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处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负责处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受邀的法律专家可由学校指定,教职工代表从教职工代表
3、大会代表中产生。第六条有关处分、复核、解除处分的建议,应经处分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表决通过。表决时,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参会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4/5(含)以上,且通过人数应达到参会人数的2/3(含)以上方为有效。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原则第七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聘任等级;(四)解除聘用关系。第八条受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聘任等级,24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并执行其中最重的一种,但处分期应当执行一个处分期以上且最多不超过两个处分期之和。教职工在
4、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有违法违纪事实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过表现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第十一条教职工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
5、减轻处分或者免于处分。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第十二条符合第八、第九条规定,在从轻、减轻处分后未达到警告处分标准或免于处分的,由纪律处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四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
6、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集团、学校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
7、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六)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因工作掌握的不能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利益的;(八)严重违反学校考勤、教学管理、考试组织等相关规定的;(九)未经批准,擅自代表学校或部门与他人签订合同、协议的;(十)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集团、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十一)对违纪行为处理不力或隐瞒包庇违纪行为的;(十二)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8、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在职称评审、招生、学生评优评先、科研项目资金使用与分配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和其他财物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
9、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三)违规以学校、部门名义投资、担保的;(四)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五)违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挪用、乱用项目经费的;(六)以偷窃、冒领或者故意隐匿、毁弃、破坏等形式侵占学校财产的;(七)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的;(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或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伪造个人学习经历、学术经历和履历及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材料的;
10、(三)有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的;(五)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中,或在职称申报等工作中有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七)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握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九)在各类考试中组织或者参与作
11、弊的;(十)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的;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及其他标识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十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的;(十四)与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关系的;(十五)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和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等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十四)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
12、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包养情人的;(五)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一)捏造信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三)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组
13、织、参与打架斗殴的;(四)违规擅自以学校或者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五)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集团、学校声誉或利益的;(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七)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等规定,扰乱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秩序的;(八)违反学校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合作办学等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九)违反国家、集团和学校印章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伪造、编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十一)故意隐匿、损毁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
14、单据、信函、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的;(十二)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虽不违法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三)对他人实施暴力言语威胁、恐吓、威胁他人安全,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十四)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五)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管理秩序或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第二十条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聘任等级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解除聘用关系处分。第二十一条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现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属于重大事件,应立即上报学校,如因报告不及时,影响事件处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教职工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
15、、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处分的同时,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须全部退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教职工,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应责令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未列举,但损害国家、集团、学校或师生个人利益,确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比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达不到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标准的,可予通报批评。第五章处分的程序第二十四条部门或个人如发现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处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五条对于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的,可直接进入处分程序;对于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由处分委员会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调查程序:(一)处分委员会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有关部门可指定专人成立调查组;(二)调查组对被调查教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调查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调查的教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第二十七条处分委员会会议。处分委员会表决形成处分建议。处分建议以教职工处分委员会委员审议意见表的形式,经全体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