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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贸行业企业监管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二)重大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及管控情况(三)自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情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六)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情况(七)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检查情况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1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关于主要负责人、有关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责任是否具体明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其对自身安全生产责任的了解。2 .检查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与主
2、要负责人和有关分管负责人谈话,了解其研究、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看企业是否按照法规要求及主营业务安全风险状况,设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重大安全风险辨识清单及管控情况检查安全风险掌控情况:查看是否依据行业风险特点,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查看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是否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建立风险辨识清单;查看是否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台账,掌握重大安全风险情况;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分管负责人谈话,了解单位重大安全风险掌握情况。(三)自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情况1.检查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情况:查看
3、相关文件制度,检查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查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相关记录,验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与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谈话,了解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掌握情况。4 .检查部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情况:查看本年度工作计划,是否对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部署;查看年度检查计划和记录,是否对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督促检查。(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查看是否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工作计划;是否按照计划对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五)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计划编制情况,查看年初是否编制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计
4、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六)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情况1.检查事故报告情况:查看企业事故台账,是否存在台账不全的情况(与厅事故统计台账进行对比);查看事故是否按规定报送。5 .检查吸取事故教训情况:查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或部署文件,对典型事故或较大及以上事故是否及时吸取教训,督促下属单位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查看事故内部追责情况。对重大及以上事故,是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内部奖惩制度进行追责。(七)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检查情况1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情况:查阅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工作记录,检查是否按照制度开展考核;查看考核结果是否与下属单位整体生产
5、经营业绩考核挂钩,并得到应用。2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情况:查看检查记录。检查是否有针对性,重点是否突出。应急部部署的专项执法行动,该企业是否开展了相应的检查;查看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到位。3 .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照工贸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现场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6、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
7、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XX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8、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
9、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18日发布实施)第二部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
11、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第五部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二十一)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