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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由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与学校团委的指导。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
2、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明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第六条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对学生社团管理负主要责,学生社团出现涉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要追究学校团委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学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
3、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基础团建、评优表彰、团干培训等工作。第八条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第九条业务指导单位负责评价指导教师工作、教育管理社团成员、监督指导社团活动,须为学校教研科研部门、党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附属单位等校内官方机构,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第十条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
4、合学校社团管理工作,协助、监督、保障学生社员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对学生社员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成立和注销第十一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和其他类等。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以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学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团队)均须按照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学生社团,禁止非法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学校团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学生社员注册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开辟网络注册登记窗口。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团委进行注册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0名及以上的本校在读学生
5、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义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校(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2名);(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成立程序:(一)社团发起者向
6、学校团委提出申请,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经社团管理部报学校团委予以注册,报学校党委备案,由社团管理部向新社团发出书面通知。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团委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在学校团委指导下进行;(二)申请内容:提交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名称、宗旨、活动内容、规章条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指导老师(或顾问)名单及基本情况;()学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
7、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成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团委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第十三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学生社团年审制度,积极探索通过网络进行年审,并集中公示公告学生社团年审情况:(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总体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等;(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时限,整改期限一般3
8、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内容之外的其他活动;(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3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审查年限。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的,应当上报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团委应要求限期整改:(一)不接受学校党委、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的;(二)未经审批以学生社团或社团干部名义组织或参加跨校活动、接收校外资金或接受媒体采访的;(三)学生社团运营网站
9、、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出现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网络文明意识的观点和言论的;(四)学生社团管理混乱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五)长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或年审的;(六)年审不合格的;(七)其他应当要求整改的情况的。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并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有关情况:(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三)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四)分立、合并的;(五)社团人数长期少于20人的;(六)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八)长期未开展活动
10、的;(九)存在任一不满足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条件的;(十)严重违反上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从注销之日起,取消相关学生社团所有权利,禁止相关社团所有活动;被注销的学生社团至少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第十七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应定期组织开展非法学生社团排查清理整顿工作,对未按规定注册且开展非法活动的社团坚决取缔,对组织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等)建立非法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坚决予以取缔外,还运用法律
11、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权益。第四章组织建设第十八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所在学生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并按照要求参加社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
12、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批准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社团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出席大会的会员人数须超过社团会员总数的2/3,社团会员大会方可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解散或修改社团章程的,须经出席大会会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大会筹备和决议须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并报学校团委备案。第二十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
13、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在学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员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学校团委备案。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社团指导教师职责包括:(一)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
14、理;(二)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社团骨干培训;(三)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社团指导教师履职情况接受学校团委和所在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和考核;对不履职尽责或存在其他不适合情况的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须对其予以免职,并报学校团委备案。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或名誉社长(会长),须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及学校团委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或名誉社长(会长)情况要统一备案、定期审核。第二十三条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团委或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并经学校党委批准的以
15、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第二十四条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任务、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第五章活动管理第二十五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统一并报业务指导单位、经学校团委审批
16、备案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学校团委应重点指导,会同学校保卫部门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第二十六条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收经费资助。第二十七条各社团每学期初要向学校团委递交学期工作计划,经学校团委审批后方可执行,组织计划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并经批准才能开展;学期末作出书面总结交学校团委。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邀请国(境)外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