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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树立 政府形象,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对其行政事务的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予以 办理。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主要事项(一)法律法规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三)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或其他领导批办的事 项;(四)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五)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六)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第四条 办理时限(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国有土
2、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采矿权审批等 事项的办结时限,按省、市、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程 序规定的时限办理。其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 限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结。申请办理以上各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国土资 源系统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文 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文件、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不 含上级部门审批时间)。(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有时限规定的按 照规定时限完成,没有时限的按局党组会议决定的时限完成。(S)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市县领导批办事项 有时限规定的按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10个工作
3、日 内完成并上报有关部门。(四)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任务,有时限规定的 按照时限办理,没有时限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有时限规定的按照时限办理, 没有时限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局机关安排的各项专项工作,涉及到相关科室所, 按规定时限办理。(七)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 承办人按期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须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延 期,并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取得谅解。第五条本系统工作人员要注重时效,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能当场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 理的要说明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办事群众。第六条国土资源局对本系统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考评和监督。由纪检组牵头,办公室、法规监察科配合。第七条 本局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投诉,经调查 属实的,按照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