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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实验室加热设备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室中各类加热设备,其中常用加热设备包括各类箱式及管式高温,感应炉、电弧炉、等离子炉、电子束炉等熔炼炉,烘箱、高低温试验箱、电热板、加热浴锅及实验研究用电磁炉、微波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枪等电热工具,以及含加热功能的试验机等以电转化为热源的其他加热设备。第三条实验室加热设备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教学科研二级单
2、位应对其所属加热设备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预案。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应对其室内加热设备制定相应加热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含事故处置方法),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第四条购买加热设备前,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应对实验室进行安全评估,综合考虑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危险源情况,及室内电负荷、冷却循环水、安装空间与操作空间等配套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第五条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存放点周围不得堆放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和木质家具、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第六条加热设备使用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含事故应
3、急处置方法),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明示安全操作要求及事故处置方法。使用中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说明及操作规程,佩戴相应安全防护用品,指定专人负责及操作,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设备电源,具备拔掉电源插头的电热工具及普通加热设备须拔掉电源插头。待其冷却到安全温度后,再次检查加热设备、水、电,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或收纳起来。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设备须配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等),并向实验室责任教师报备。第七条加热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开机过夜。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机过夜时,须向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指导教师和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报备,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
4、处置措施,设备运行期间须双人在场。第八条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应加强加热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检修有故障的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并做好检查、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加热设备,应及时按照学校设备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处理。其中烘箱、箱式及管式高温炉等加热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2年。第九条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应使用密封电炉、电热板、实验用电磁炉、加热套、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代替。如确实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无法使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明火电炉,使用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沙桶等灭火设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并填写*大学明火电炉
5、使用登记表(附件1),报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取得“明火电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用途及场所内使用,严禁出借。第十条使用烘箱、箱式及管式高温炉、熔炼炉时仍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张贴上墙。(二)设备运行中,至少每10-15分钟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观察。(三)使用烘箱时,不得用塑料框等易燃容器盛放待干燥及烘烤的实验物品,不得对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塑料等易燃物品烘烤。第十一条使用加热浴锅仍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与熔盐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才能通电,禁止无介质干烧;温控热电偶应置于加热介质中所需部位,禁止热电偶损坏或未在工
6、作区域时使用浴锅。(二)加热浴锅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加热介质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与熔盐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第十二条使用加热设备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并配合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学校将依据相关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附件1*大学明火电炉使用登记表单位(学院)实验用房(楼宇+房间号)申请人(明火电炉直接负责人)联系电话实验用房责任教师联系电话设备型号生产厂商申请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曰使用场所易燃易爆品情况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方法(包括人员防护、场所防护、事故应急三方面)使用理由(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安安全承诺本人承诺不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电炉。现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必须使用明火电炉,本人保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否则将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责任。承诺人(签字):年月曰实验室意见负责人:日期:学院意见(公章)负责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