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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森林消防及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依据森林防火办法XX省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的执行森林防灭火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力量。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单位或个人捐助支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
2、、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队伍建设第六条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森林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应当逐步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规模不得少于50人。县(市)以及森林防灭火任务较重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规模不得少于30人。森林防灭火任务相对较轻的区人民政府以及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第七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机制。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统一名称为市专业森林消防支队,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统一名称为X
3、X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风景名胜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命名参照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第八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根据指令处置森林火灾;(一)根据指令执行抗洪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处置、雨雪冰灾应对、事故灾难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三)协助本地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巡护督查、排查整治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四)协助做好本地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森林防灭火等应急救援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五)根据指令执行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队伍管理第九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招聘工作,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新招聘队员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具有
4、应急救援经验和相关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在岗队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周岁,具有森林消防所急需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第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教育和训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行轮休制,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岗率不低于80%,应当24小时执勤待命。高火险天气、强降雨过程等特殊时段,必须全员在岗。第十一条由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负责队员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执行任务、学习训练等,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奖惩、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分类、评定、晋升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应急厅制定。第十三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按要求规范着装。
5、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着装规范和标识由省应急厅制定。第十四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具备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身体条件。应急救援任务或者岗位对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参与或者从事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完善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的教育训练制度,按照教育训练大纲开展日常训练和专门技能培训。第十六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和其他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处置和救援过程、所用设施设备的性能、协同作战的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四章指挥调度第十七条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体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
6、责、就近方便、按需动员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救援调度机制。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指挥调度工作机制,明确权限和工作流程,提高指挥调度效率。第十九条市、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防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森林防灭火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由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第二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接到应急救援任务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指定位置,接受现场指挥机构安排的任务,服从指挥。第五章队伍保障第二十一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包括个人保障经费、业务保障经费和基础设施保障经费,按照财
7、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个人保障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X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业务保障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信保障、教育训练、实战演练、扑火作战、应急救援、机具添置及维修维护费用等;基础设施保障经费主要包括生活设施、训练场所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大型救援装备购置费用等。第二十三条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人员工资福利,按照关于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的通知(X应
8、急字2019)78号)确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关工资收入的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和被装费比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五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异地执行森林火灾扑救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补助费,应当由森林火灾发生地或灾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支付。具体标准由省应急厅XX省财政厅制定。第二十六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日常训练、应急演练、扑火作战以及执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
9、,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第二十七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第二十八条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离队转岗、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营房建设,完善生活设施、训练设施、物资储备库、车库等基础设施。第三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装备按照关于推进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X林火发(2017)17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救援装备按照实际需要配备。第三十一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通信指挥车、运兵车、工具车、消防水车等专用车辆应当统
10、一外观制式。车辆通行费、停泊费、购置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执行任务时,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第三十二条森林火灾发生地或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的交通、后勤、通信等保障工作。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在参加应急演练、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以及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队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队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不服从指挥调度的;(二)不按规定建立执行值班值守制度,影响任务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按要求做好应急装备、设施日常保养、检测准备工作,影响任务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指挥处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五)不按要求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指挥部报告信息的;(六)未经允许擅自发布灾害或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