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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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

2、无储存)、一般化工生产、医药制药的企业(以下统称化工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的分类是指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9)中明确的化工企业基础上,结合企业规模、固有风险大小程度、工艺特点等实际,对化工企业进行进一步分类;分级是指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专门的评分指标,对化工企业固有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分,按照企业评分从高到低,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分别对应低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风险。通过分类分级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第四条化工企

3、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分类分级标准第五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9),确定以下门类所属的行业纳入化工企业范畴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一)C门类制造业第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9其他原油制造、2521炼焦、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41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二)C门类制造业第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11无机酸制造、2612无机碱制造、2613无机盐制造、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21氮肥制造、2622磷肥制

4、造、2623钾肥制造、2624复混肥料制造、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9其他肥料制造、2631化学农药制造、2632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2641涂料制造、2642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3工业颜料制造、2644工艺美术颜料制造、2645染料制造、2646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2合成橡胶制造、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4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6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

5、造、2667动物胶制造、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72焰火、鞭炮产品制造;2681肥皂及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4香料、香精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三)C门类制造业第27大类医药制造业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30中药饮片加工、2740中成药生产、2750兽用药品制造、2761生物药品制造、2762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四)C门类制造业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2811化纤浆粕制造、2812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2821锦纶纤维制造、2822涤纶纤维制造、282

6、3月青纶纤维制造、2824维纶纤维制造、2825丙纶纤维制造、2826氨纶纤维制造、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2831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五)D门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第45大类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11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业、4512液化石油气生产和供应业、4513煤气生产和供应业、4520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城镇燃气供应除外)(六)F门类批发和零售业第51大类批发业5162石油及制品批发、5167农药批发、5169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七)F门类批发和零售业第52大类零售业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八)G门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第57大类管道运输业5720陆地管道运输,第59

7、大类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41油气仓储、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5949其他危险品仓储。共有4个门类,9个大类,29个中类,74个小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化工企业管理范围。第六条为了便于分类分级监管,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结合我省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固有风险大小程度、工艺特点等实际,对化工企业进行分类,将化工企业分为A、B、C、D等4类:A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企业。B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带储存)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企业。C类:化学制药企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等);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8、、使用、经营企业。D类:中药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等);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化工企业。第七条化工企业的分级评定实行计分制,按照省应急管理厅针对不同类型的化工企业制定的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指标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评分对应的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安全风险蓝色企业(低风险):90分以上(含90分)。安全风险黄色企业(一般风险):75分(含75分)至90分。安全风险橙色企业(较大风险):60分(含60分)至75分。安全风险红色企业(重大风险):60分以下。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化

9、工企业分类分级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二)按照差异化监管的原则,制修订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和分类分级指标。(三)负责汇总通告分类分级企业名单。(四)负责分类分级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并不断完善分类分级管理。(五)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修订分类分级管理的所属行业。第九条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分类分级,按时对企业分级情况进行调整、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台账,及时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分类分级结果,提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分类分级结果通告全省。(二)对辖区化工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执法计划

10、的制定、实施,核查企业建立相关制度和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与分类分级相关的专项整治活动。第十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建立完善辖区内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台账。(二)负责辖区内化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执法计划的制定、实施。核查企业建立相关制度和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与分类分级相关的专项整治活动。依照上述职责分工,按照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业园区(或其他各类园区)管委会安全管理机构,参照对应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园区内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分级程序和级别升降第十一条化工企业按照相应的评估诊断指标自行组织评分。第

11、十二条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自评得分,参照相应的评估诊断指标进行复核,结合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艺设备及自动化安全技术装备等情况综合进行评定,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第十三条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确定化工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后15日内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分类分级结果,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分类分级结果通告全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申请纳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安全风险蓝色企业每3年复评1次,安全风险黄色企业每2年复评

12、1次,安全风险橙色企业每1年复评1次,安全风险红色企业每半年复评1次。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升高的,半年内不得降级。第十七条日常检查中,化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高安全风险等级:(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二)每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高一个安全风险等级(最高为安全风险红色等级);(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为安全风险红色等级;(四)1年内连续受到3次(含)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安全风险提高一级;(五)省级挂牌督办隐患整改的,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提高一个安全风险等级;(六)化工企业出现评估诊

13、断指标中列为否决项隐患的,级别直接提高为安全风险红色等级。第十八条化工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升级或降级的,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九条提高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企业整改达到要求后,可向属地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第二十条已纳入分类分级监管的化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后,退出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一)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三)被依法通告注销相关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书的;(四)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撤销、解散的。第五章分类分级管理第

14、二十一条省、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分类分级情况以及季节特性、行业特点和重点工作情况,制定本部门执法检查计划,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确定不同类别和级别化工企业的监督检查、抽查频次,检查、抽查频次不应低于以下规定:(一)A类企业安全风险红色等级(A类红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2次;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4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12次。安全风险橙色等级(A类橙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50%;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2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4次。安全风险黄色等级(A类黄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2

15、0%;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50%;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2次。安全风险蓝色等级(A类蓝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20%;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1次。(二)B类企业安全风险红色等级(B类红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1次;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3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10次。安全风险橙色等级(B类橙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40%;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2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4次。安全风险黄色等级(B类黄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20%;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40%;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2次。安全风险蓝色等级(B类蓝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20%;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1次。(三)C类企业安全风险红色等级(C类红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60%;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2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6次。安全风险橙色等级(C类橙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20%;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1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3次。安全风险黄色等级(C类黄色):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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