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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2022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为提高我区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防雷安全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检测到位(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产权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委托信誉良好且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安全检测,组织本单位在去年维护检
2、测日期后一年内完成今年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日常维护工作。雷电防护装置务必落实应检尽检,禁止选择性检测。(二)高度重视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及管委会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区域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区气象局和教育、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通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落实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查检测以及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二、明确检测范围,及时全面
3、开展年检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制度,以下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进行检测:(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二)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四)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五)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六)各类市政公共设施,如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户外广告、照明灯饰设施等。(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
4、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三、严格检测规范,确保质量安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应依据
5、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防雷安全管理平台;开展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的,应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向区气象局报送检测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四、加强监督依法追责区气象局要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中伪造、篡改检测数据或者冒用签章、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三)有关单位未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四)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五)未按规定规范使用防雷安全管理平台的。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有关单位可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上查询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单,若有疑问可向区气象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