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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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共选修课课程的规范法管理,引导广大教师开设更多高质量的选修课程,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我院公共选修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课程体系,特制定本办法。一、课程建设与开课条件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下同)由各教学单位归口建设,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其学分列入选修课内,学校予以承认。建设高水平的公选课是建设合格大学的重要方面,各教学单位要充分重视公选课的教学工作,精心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开设公选课。1.课程构建原则学院鼓励广大教师开设高质量的公选课,以丰富公选课课程体系。公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

2、培养目标,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课程构建原则:(1)以人文素质教育内容为主,有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2)增加学生的实用知识技能;(3)有助于了解本行业职业发展动态;(4)促进知识渗透、优化知识结构;(5)能够运用信息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6)适合全校大多数专业学生选修;(7)开课教师的确定应尽量贴近本人所修读或从事的专业。各教学单位还可从本单位所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一定数量无前续课程要求、适宜于其他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作为公选课,提供其他专业学生选修。2 .学时、学分公选课原则上为学期课,每门课程学时数暂定为16-32学时。每门课程2学分。3 .

3、教师资格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一般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专业技能类公选课的教师资格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非教学单位的教师开设公选课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限开设的公选课不应超过一门,开课班数不应超过两个,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良好,开课教师该学期教学任务较轻,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开设2门(最多不超过2门)公选课。公选课原则上不聘任校外教师任课。4 .开课、停课申报每学期第1周,由教务处组织申报拟新开设的公选课。原则上凡承担正常教学工作量周课时超过18节的教师,不得申报。教师提出开课申请,须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

4、表,并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表、使用教材、授课对象和限选人数、上课场地要求等资料。各申报单位应对开设公选课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于第2周星期一之前将拟定新开设的公选课申报材料报教务处审定。承担公选课教学任务的教师一经确定开课,就不能无故停开课。需要进行实验、实习、上机,但不具备条件或安排不落实的公选课,不予开设。教务处将于每学期第2周正式公布下学期开设的公选课课程名单,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选报。5 选课于第三周开课,一般利用下午7-8节授课。二、教学管理承担公选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教师批改作业

5、次数(或平时考核)不应少于三次。公选课将被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之中,测评结果较差的老师及课程,将不再开设。督导室、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选修课教学的管理、检查和评估。三、选课要求1 .学生从第二学期至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学生原则上第四学期结束时必须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公选课修读任务。2 .学生选课时要合理安排选修课程门数,每学期只可选修一门。3 .为了完善知识结构,学生应均衡选课,尤其要注意选修学科交叉的课程,每学科至少选修一门课程。4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或性质内容相近的课程,如被列入“公选课”,则该选修课程只能面向其他专业学生开设,专业教学计划中已设置该课程的学

6、生不得选修此课。5 .任何一门公选课的开设,选修的学生不能少于30人。不足30人,该门课程不予开设。每门课程每个班最多选修人数不超过150人,专业技术类课程一般不得超过60人。教学单位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应负责指导学生正确选课,避免盲目性。指导时,要全面考虑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结构、未来发展、兴趣爱好等因素。四、选课流程1 .新开课申报:每学期第1周,由任课教师申报、申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汇总并公布。2 .学生选课:每学期第2周,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网上选课。3 .授课:每学期第3-16周,由任课教师组织。选课结果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变动选修学生人数,公选课学生

7、名单上的学生为正式修读的学生名单。公选课排出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课表,确需调整的,按调课、停课、代课及补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五、考核与成绩评定1 .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所开课程的学科特点确定,并在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表中注明,经申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同意后在选课前正式向学生公布。2 .公选课考核一般安排在学期第16周随堂完成,由任课教师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核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3 .公共选修课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4 .凡选课学生缺勤达1/3(含)以上学时,或不按要求完成作业,或同一上课时间选修一门

8、以上课程者,不安排超过一门课程的考试。5 .公选课不设补考,不及格者可重新选修原课程或另选修其他课程。6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按时将成绩单报送任课教师所在部门并由教学秘书送报教务处,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在考试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六、教材管理公选课学生所用教材由任课教师选定,经所在教学单位或教研室审核,根据学生选课人数报教务处,纳入教材购买计划进行征订。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无教材或讲义时,任课教师须编制教学大纲,供学生学习使用。七、工作量及酬金公选课工作量由申报单位统计并在每月随工作量上报教务处,课时津贴按照学校课时津贴标准进行核发。八、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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