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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厉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规范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打击治理工作,防止假烟、走私烟等非法烟草制品进入全区物流寄递渠道,并做到妥善处置进入全区物流寄递环节的非法烟草制品,维护国家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快递企业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工作规定。第二条全区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在物流寄递环节联合打击涉烟违法行为,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
2、三条本规定所称物流寄递环节,是指基于货运企业、物流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事物流寄递服务活动形成的信息和实物传递渠道。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非法烟草专卖品,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伪劣卷烟、走私外国烟草制品、出口回流卷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以及超过法定限量寄递的真品卷烟。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五条建立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监管协作机制,优化执法资源,增强监管合力。第六条严厉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监管与开展联合执法,持续净化卷烟市场环境。第七条努力实现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提升监管效能。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自治区公安厅、邮政管理局、交通
3、厅、商务厅、烟草专卖局联合成立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公安厅分管领导任小组负责人,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联合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成员由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处、自治区商务厅物流促进处、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处(稽查总队)组成,各设联络人员一名具体负责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九条指挥协调制
4、度。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共同建立自上而下的联合执法指挥协调机制,负责对所辖区域各执法力量进行统一协调与指挥。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调度下,积极与辖区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务(经济合作)部门对接、协调,加强日常执法监管,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共同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第十条各级公安、邮政、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合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加强邮政、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涉烟邮件、快件及货物日常执法检查。烟草专卖部门接到举报线索或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对邮政、快递企业、
5、货运企业、物流企业涉烟邮件、快件、货物进行检查时,应及时与属地公安、邮政、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联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属地管辖公安、邮政部门、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支持。烟草、公安、邮政、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联合查处的物流寄递渠道涉烟违法案件,按案件是否涉刑进行甄别,符合刑事打击标准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第十一条联合执法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需要,可以适时依法组织开展针对辖区内物流寄递环节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重点整治涉烟邮件、快件及货物等,强化对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查处
6、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报信息、总结经验、分析形势、解决难点重点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各级联席会议由烟草专卖局具体承办。第十三条情报交流制度。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要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各自掌握的物流寄递环节涉烟情报信息及涉烟违法行为动向,分析查找有价值的重大线索,及时沟通、衔接,有效地打击寄递渠道涉烟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烟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属
7、地烟草专卖局进行查处,烟草专卖局查处案件后,要及时向通报信息的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第十四条工作考评制度。领导小组除定期对各级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之外,还将对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经费保障制度。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行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对参与执法协作的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办案补助。第十六条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在物流寄递企业开展寄递环节联合执
8、法检查和整治行动,可以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在物流寄递环节执法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并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检查证告知检查事由,并应当对检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由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并签名。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或者见证人对笔录有异议,应当允许其修改并记录在案;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并制作扣押清单。检
9、查人员对检查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八条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现场,依法检视的疑似寄送非法烟草制品包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提供验视设备(X光机)对疑似包裹进行验视。经验视确认为烟草制品的,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先预登记保存、依法处理。第五章部门职责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工作职责:(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受理烟草专卖局或邮政管理局移送的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对达到
10、追诉标准的案件应提前介入调查。(二)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三)对下列情况,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1 .交寄人多次交寄非法烟草制品且案值达到追诉标准的;2 .邮政企业、寄递企业明知交寄物品为非法烟草制品仍收寄,且情节严重的;3 .现场一次性查获非法烟草制品涉案案值超过5万元以上案件的。4 .次寄递非法烟草制品且涉案金额较大的。第二十条各级邮政管理局工作职责:(一)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要求,依据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第十六项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第2条规定,对“假冒伪劣食品(烟草)、药品、儿童
11、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禁止寄递的违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XX验视。(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自治区邮政办法依法对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实施检查。(三)监督辖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格执行烟草专卖品限寄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制度,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开展物流寄递环节联合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及时向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提供涉烟违法信息。(四)根据烟草专卖局、公安机关寄递非法烟草制品线索通报,适时启动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公安机关三方联合执法机制,对流入辖区物流寄递渠道非
12、法烟草制品进行查处。(五)根据市场治理需要,联合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市场形势和治理重点,联合清理整顿物流寄递企业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限量邮寄烟草制品、贩售假冒卷烟等违法活动。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工作职责:(一)积极配合烟草专卖局依法对货运物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二)督促货运物流企业严格落实货物安全检查、货物运输当面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登记、违规托运警示等制度要求,配合烟草专卖局加强对守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和涉烟违法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三)配合烟草专卖局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物流运输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四)配合烟草专卖局、公安机关加
13、强对公路运输环节实施涉烟违法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依法向烟草专卖局和公安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二十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工作职责:(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办法依法对烟草流通市场实施检查。(二)根据已掌握的涉烟违法线索,联合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依法查处利用物流寄递违法寄递烟草制品行为,及时向邮政管理局通报案件查办情况,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开放收寄、分拣、储存等工作场所,依法配合当地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烟草专卖局开展物流寄递环节联合执法
14、检查和整治行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或相关从业人员无故阻挠正常执法检查活动的,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或相关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寄非法烟草专卖品且数量较大的,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货运企业、物流企业从业人员明知是非法烟草专卖品,仍为不法分子提供收寄运输便利的,邮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商务(经济合作
15、)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章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举报寄递企业、个人涉烟违法行为的,由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给予奖励。物流寄递企业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报告、移交非法烟草制品包裹的,由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据非法烟草制品的价值每条奖励5-20yco第二十七条物流寄递企业积极协助开展查处非法烟草制品案件工作贡献突出的,经打击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考评,给予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邮政管理局、交通厅、商务厅、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