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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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审计工作,实现学院审计工作规 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一审、二帮、三促进” 的原则,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强化内部管理, 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 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院长、主管领导领导下依 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学院所属 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 督权,对院长、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

2、时接受国家审 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监察审计室为我院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 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计,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 职审计人员,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第六条、审计人员应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 握会计、审计、工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教育管理的 特点和规律,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从 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七条、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

3、做 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工作秘密。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个 人以及有关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学院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十条、建立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 人员每年接受一定时间的学习、培训或进修,所需经费学校 予以保证。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 审计:L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基建、修缮、装饰工程的预、决算;各种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4、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支出;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国家财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投资效益;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学院及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学院领导 汇报,并提出加强或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学院处级以下行政负责人及院办企业负责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规定实施。对于学院及其下属单位投资与其他经营单位、组织联办 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只要学院及其下属单位投资占控股 地位,审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

5、,对该企业投资管理情况和 收益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第十四条、下列事项需经监察审计室审签,方为有效:学院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上报;各种专项经费结算的上报;大额款项支出项目;学院下属单位合并、分立或撤销时财产和财务收支帐目的移交清理;学院及下属单位集资分红、对外投资、联办企业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可行性报告和协议;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签的其它项目。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事 项,有提供咨询的义务。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在工作范围内,可行使下列权限;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 决算、报表、协议(合同)和有关文件、资料;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

6、会 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学院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 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经请示学院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 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 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规 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 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 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

7、处理的建议;根据学院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经院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内审机构反映。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审计机构根据学院领导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 关的要求和部署,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组 织实施。第十八条、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 项,组织和实施审计工作。第十九条、审计机构对于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别按照下 列程序组织实施:对确定的审计事项,应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向 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一般应采用送达审计方式,若需采用就地审计, 应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

8、意后才能实施;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 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须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 人员签章后,方可作为报告的依据;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签 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和日期;审计组在审计终结15日内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提交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 个人应当自收到报告10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 即视为无异议;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 计意见书,对重大的经济事项需要依法处理的要做出审计决 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审 计的院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应当在20日内批复,并责成审 计机构具体办理

9、和监督执行;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个人)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 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的院领导书面提出,主管领导 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个人)、 有关单位或审计机构对主管院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 向上级审计部门提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 书照常执行。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 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人员按项负责。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按照规

10、定管理。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进 行经济处罚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报请学院领导或 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 明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学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泄露审计工作机密的。上述各项构成犯罪的,由学院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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