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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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试点时间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区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构建职责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

2、政执法体系。三、工作原则(一)迫切需要,宜放则放。围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点多面广、执法频次高、简单易操作、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不会引发重大政策风险和法律纠纷的原区级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交由镇街行使。(二)依法下放、有效承接。根据基层行政执法实际,依法有序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能够有效承接的镇街延伸和下沉,建立健全配套机制,专业性、技术性强,以及由区级部门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暂不下放。四、运行模式(一)一张清单管权责。编制“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法定事项清单和区级部门下放事项试点清单,坚持“执法事项进清单,清单内容全公示”

3、,避免重复、交叉、多头执法。以自己名义开展执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一支队伍管执法。成立“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指挥中心,由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由街道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兼任。指挥中心设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三)一套机制管运行。按照“出门一把抓,进门再分家”的原则,执法事项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统一受案、审核、分案,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案件类型转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以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主要任务(一)下放执法事项。自区

4、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由以自己名义按照区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试点清单(附件D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区级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完成。相关区级部门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与的交接工作。(二)优化执法机制。要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的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配齐配强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基本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三)加强业务指导。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

5、面的支持。创新行政执法培训指导方式方法,强化监督指导,提升行政执法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行政执法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四)建立协作机制。建立由机构编制、财政、司法行政、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配合,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统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矛盾争议,对执法事项开展问题研判、案件会商等。(五)建立监督体系。设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小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小组与司法所合署办公,负责统筹执法协调监督工作。配备法律顾问,为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执法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作

6、用、推动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有效预防和化解执法争议,降低法律风险。(六)建立评估机制。区司法局要会同相关单位,对下放执法事项的实施情况、社会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开展交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六、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试点工作与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的其他任务结合起来,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区司法局统筹做好本区试点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推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司法局。(二)加大保障力度。相关单位要落实好试点工作所需的机构、人

7、员以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三)做好评估总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由区司法局牵头,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2023年6月底,将总结材料报区政府和市司法局。附件:L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架构2.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试点清单附件1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架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要负责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职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总体任务及目标、指导执法工作开展、研究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人员调配等。)综合执法指挥中心(设在综合执法办公室)

8、主任:分管综合行政执法负责人副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督察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起草相关文件、承办各类会议,统一受案、审核、分案,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责:执法)附件2下放行政执法事项试点清单序号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是委过街法备注1区生态环境局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L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

9、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行政处罚是2区生态环境局住未立道综商楼住的层、扩民、设烟住、合居邻楼建、居楼套用商楼综与相业新建在宅配专的合住内层商内改1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行政处罚是序号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是委过街法备注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

11、等项目。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区生态环境局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率者警示O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是4区生态环境局定尘采措止臭规扬、燃防恶。按制放防、放体未控排取施排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行政处罚是序号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是委过街法备注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

13、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5区生态环境局对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14、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是6城管局区市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

15、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5号)第一条第五款承担交通管理方面市直管及跨区域的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职能。行政处罚是市政道路设施序号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类别否托镇执是委过街法备注3.中共中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20号。7城管局区市理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遵守占用、挖掘相关规定的处罚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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