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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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修订草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在行政处罚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清单。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已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内容不完整或者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充生产经营档案内容或者整改包装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擅自

2、饲养2只或以下依照法律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在立案调查前主动将野生动物送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容救护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溯源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科普教学、自然教育等非营利目的,未取得狩猎证猎捕蛙蟾类幼体(蝌蚪),立即改正的。(五)违反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进入自

3、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或者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情形,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立即改正的。二、下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六)违反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后,违法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保护区管理秩序,立即改正的。(七)违反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于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未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八)违反植物检疫

4、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实施“涂改收货单位(个人)名称(姓名)或与实际使用单位(个人)不一致”或者“收货单位(个人)地址未填写到详细门牌号、村组或门牌号、村组填写错误或添写具体门牌号、村组”的行为,自行改正或者按照森检机构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经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有效、检疫结果准确的。(九)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来源于本市苗木生产单位生产的苗木,且该苗木及其生产单位有所在地森检机构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自行改正或者按照森检机构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经复检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

5、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普法教育、合理指导等措施,促进公民、法人依法依规保护和利用生态环境资源。本市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本清单的规定。附件2关于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绿化市容(林业)领域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局修改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6、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清单自2023年1月实施以来,对规范绿化市容(林业)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提升林业执法队伍精细化执法水平、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意义。2023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条款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了修订。由于法律依据的调整,清单第二项、第三项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出入,有必要进行适时修改。为此,我局经研究,决定对清单进行简易修改,并修改形成了清单(修订草案)。二、修改过程为进一步加强与上位法的有机衔接,优化绿化市容(林业)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

7、年7月20日,研究拟定了关于研究修订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工作方案,确定T清单修订的工作原则、步骤分工与时间节点。2023年7月21日开始至10月30日,从“法律依据的修订内容”“近年来林业领域行政处罚情况”“监管事项梳理情况”“执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估研究,并结合评估发现的法律衔接问题对清单进行修改,形成清单(修订草案)。2023年7月31日至11月3日,征询了基层执法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对于清单(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清单(修订草案)设定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种子种苗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植物检疫4个绿化市容(林业)领域共9项,主

8、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清单有关表述进行完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为有序衔接上位法,实现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将清单第(二)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或者明确按照专用标识范围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改为“依照法律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对清单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文序号进行调整。将清单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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