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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对三明市民政局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筑牢民政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廉洁
2、从政思想防线,构筑完善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损民政部门形象的行为,倡导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第四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正当的人际交往、合法的业余生活。第五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坚持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自我约束、组织监
3、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六条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循社会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鼓励倡导和做到以下行为:(一)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丰富知识储备,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二)践行节俭用餐不浪费、红白喜事不奢办、言谈举止不粗俗、经济生活不失信等“八不”行为规范;(三)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培养健康生活情趣,陶冶高尚情操,保持身心健康;(四)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志愿活动,正确处理好亲情、友情、家庭关系,自觉维护和陛邻里关
4、系;(五)文明上网,在网络上发表个人意见应符合公职人员身份要求,注意保守工作秘密,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展现良好个人素质和文明礼仪;(六)发扬艰苦奋斗传统美德,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培育良好家风家教;(七)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八)自觉重信守诺,保持良好征信状况。第七条干部职工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坚决禁止以下行为:(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政策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编造传播破坏党的团结、有损国家声誉和社会稳定的谣言和言论,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5、英雄模范、英雄烈士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等言行;(二)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其他有悖社会风俗的行为;(三)打探、窃取党和国家尚未公开的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在私人住所或公众场合谈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案情等;(四)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高额借(放)贷、非法集资融资、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融资担保行为;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债务追讨,谋取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五)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6、公务的各种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或馈赠;向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借贷,借用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让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种费用;(六)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各类消费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七)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形成“山头主义”、“圈子文化”;(八)与社会上行为不端、身存劣迹的人拉帮结伙、称兄道弟、交往过密,或充当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九)违反禁止饮酒规定,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十)实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
7、违法行为等;(十一)违背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与他人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十二)违规利用婚丧嫁娶、工作调动、过生日、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挥霍浪费等;(十三)违规使用公车、占用公房;(十四)违规兼任社团组织职务;(十五)其他违反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准则、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第八条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如实向机关纪委报告:(一)管理对象赠送钱物,推辞不掉或者无法退还的,应及时报告并上交;(二)个人持有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以及因私出国(境)的;(三)本人及子女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配偶、子女
8、移居国(境)外情况,包括加入外籍、赴国(境)外留学、定居的;(四)本人因违纪违法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五)本人直系亲属、配偶及子女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本人加入社团组织的;(七)家庭建房、购房、操办婚丧嫁娶等重大活动的;(八)除购置房产、车辆等行为外,与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信贷关系的情况;(九)拟提供融资担保或本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十)被上级机关督查发现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违纪违法事项的;(十一)非公务原因离开福建省的,按有关规定报告;(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经常性组织开展走访和谈心谈话,充分动员干部职工家属参与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干部职工
9、工作、生活情况及实际困难,及时排除化解不安定因素和风险点。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抓早抓小抓苗头,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经常“咬耳扯袖”,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确保队伍持续安全稳定。第十一条实行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充分利用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等,通过召开干部职工会议或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等,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适时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发挥警示警醒震慑作用。第十二条经常性开展积极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进一步丰富干部业余生活,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大力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引导干部职工向身边典型看齐、向身边榜样学习,
10、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第十三条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和司法机关联系,不定期开展核查比对,多渠道掌握干部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兼职及违法违纪问题等情况,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第十四条局机关纪委、办公室应建立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负面信息监督管理台账,对干部职工本人报告、单位核查及通报机制单位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及时梳理更新,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一)应当区别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干部职工违反行为的负面信息将作为干部职工当年度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组织生活会、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影响期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市民政局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各直属单位事业编制干部职工参照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