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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财经学院外事管理制度汇编目录黑龙江财经学院外事活动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黑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规定6黑龙江财经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黑龙江财经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黑龙江财经学院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黑龙江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黑龙江财经学院外事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指导方针,学校外事活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第二条为加强学院对外事活动的管理,规范外事活动工作,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
2、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通知。第三条主要适用于本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外事活动,包括友好访问、参观考察、学术讲座、合作洽谈、短期讲学、师生国际交流等。第二章外事活动的报备第四条国(境)外人员来访邀请各部门、各系(部)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我校访问,外籍专家学者主讲的哲学、社会科学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需填写黑龙江财经学院国(境)外交流访问专家登记表(附件1),到外事办公室审批,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知悉。第五条外事合作交流洽谈及其他活动各部门、系(部)组织的外事合作洽谈等各类交流活动,需要填写黑龙江财经学院外事活动登记表(附件2),并提前向外事办公室报备。第
3、六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来校活动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各系(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共同组织各类活动等,均须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及相关活动的详细情况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备案,并在活动开展15日前向本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合作项目和组织相关活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相关活动。第三章相关工作要求第七条各部门、系(部)组织外事活动,要贯彻教育部提出的“广开渠道、促进交流、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交流工作方针,以加强学术交流和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为宗
4、旨,以勤俭节约办实事为原则,严格遵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外事活动的管理规定。第八条在涉外活动中要认真遵守保密原则,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科技保密意识。第九条各部门、系(部)组织的外事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特殊情况需要学院协调的要事先向学校外事办公室和学院领导请不。第十条在涉外活动中谨慎对待敏感话题,严格禁止就我国的政治、宗教、人权等问题组织研讨会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开讨论。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财经学院国(境)外交流访问专家登记表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学术领域拟入境日期邀请单位(人)名称是否有聘用关系(如是,请附聘用
5、材料)外籍专家基本情况简介(主要指受教育背景、职务头衔等)可附页主要行程及活动内容可附页部门(系)经办人部门(学院)分管领导外事办公室签名:公章年月日签名:公章年月日签名:公章年月日此表一式两份,部门(系)、外事办公室各留存一份,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黑龙江财经学院外事活动登记表部门名称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含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头衔等)可附页主要行程及活动内容可附页部门(系)经办人部门(学院)分管领导外事办公室签名:年月日签名:公章年月日签名:公章年月日此表一式两份,部门(系)、外事办公室各留存一份,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黑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
6、教职工出国出境的管理,加快学校国际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三条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出国出境学习交流,不断促进人才队伍的国际化建设;(二)结合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建设目标,支持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出境进修;(三)规范出国出境人员管理,优化选派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出国出境类别
7、和选派第四条出国出境主要指因公出国出境。按类型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因公出国出境指以公派形式进行的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校际交流、进修学习、讲学、攻读博士等。单位公派按时间分为短期公派(3个月以下)和长期公派(3个月以上)。国家公派项目以项目批准期限为准。第五条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选拔,按照相应项目条件与要求,由个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学校选拔或由学校推荐,国家有关部门选拔。获得资助人员在出国出境之前,须按境外单位要求流程申办出国出境手续及缴纳学费。第三章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出国(境)教职员工应严格按照学校所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出访,认真完成预定的研修学习任务,不得以任何理
8、由擅自更改、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第七条外事办公室将联合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及所在二级学院组织上述获批人员召开出国(境)研修、学习行前会,做好行前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密教育和行程事项安排。第八条在涉外过程中必须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规定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黑龙江财经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并支持我校学生出国出境学习,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本校学生是指在黑龙江财经学
9、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第三条学校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申请出国出境都应遵照本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其协议规定。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外事办公室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第五条各系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和审批。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第七条学生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管理相关工作,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
10、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第九条组织部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保留党籍的相关手续。第三章学生出国出境项目的申请条件第十条学生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有为社会主义事业奉献的责任感。第十一条学校本科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校学生出国读本科需在本科三年级前(包括三年级)申请。出国前,在校成绩合格方予批准。出国后,所学成绩均合格以上,并且完成毕业论文相关任务方予批准毕业。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长假期。在非假期期间出国出境探亲导致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当申请休学。第四章附则
11、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外事办、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财经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和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含外籍教师,下同)来我院工作,是加速我院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了聘到符合要求又有水平的外国文教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第三条聘请的外国专家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愿意遵守
12、中国政府法律,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籍人员。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管理、商务等专业学科。第五条外国专家主要致力于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第二章聘请工作第六条黑龙江财经学院外事办公室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院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聘用、管理和接待专家的工作。第七条确定聘请外国专家人选时,由外事办公室提供候选人材料,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要严格掌握聘请条件,确保聘请质量。第八条聘请外
13、国专家,由学院上报省外国专家局后协商决定。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第九条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院向省外办申请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以上材料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自理。第十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规范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同时由我院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
14、证、居留证,费用由外国专家自理。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向其及时介绍学院的基本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专家任教期间,外事办公室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负责指导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第十二条专家的授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即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依照学院的实际情况、工作任务制定出具体计划,明确其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定期检查教学效果。第十三条目标管理主要包括:(一)教材及教学:专家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
15、并鼓励在教学上创新。如果外国专家拟根据学院要求编写教材,学院要提出大纲要求。(二)周课时: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为1216课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要调课,应征得教务处的同意。(三)备课:每节课应有教案,对讲授的内容、细节、关键处、参考书和答案等作好准备,并于期末交至教务处。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应认真制作课件,并于期末交至教务处。(四)批改作业:要求认真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并及时收发,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辅导。(五)考试:任课专家负责出题(含听力课)、录音、并提供答案,以考试结果分析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试题须经教务处审查之后,方可有效。(六)工作态度:遵守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热情主动。(七)科研: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若代表学院参加研讨会或发表成果,均用聘方名义。成果显著者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教务处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学院负责外国专家工作的各级领导(包括外事部门的干部)、教务处负责人和其他教师,要不定期地去听专家讲课,以便及时了解情况,与外国专家共商改进、提高教学质量的办法和措施。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