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体顶端2023年井研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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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井研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联系人:谈旭联系电话:.0833二井研县人民政府编制2023年9月日井研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3)40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3)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编制2023年井研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如下。一、农业农村发展基本情况井研县属典型的丘区农业县,是全国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全国柑橘产业30强县。全县耕地面积64.

2、7万亩,农户10.3万户,户均承包地5.3亩,主导产业为粮油、柑橘、生猪、水产。2022年粮食播种面积66.7万亩,总产量达23.8万吨。为破解农村“谁来种地”“谁来经营”的现实困境,一方面,强力推动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引领小农户步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历年来,县委、县政府把农业农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地落实,立足完善扶持政策,加快服务主体培育,县域内已培育永兴植保、绿源公司、老农民等一批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经营效益良好、服务功能健全、规模大的服务主体。进入县农业社会化服务

3、组织名录库的服务主体达到44家,特别是通过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支持,我县社会化服务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服务主体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年服务能力达60万亩次以上。二、项目目标坚持把小农户作为项目服务的主要对象,让小农户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通过项目实施,开展农业生产耕种防收全托管、半托管服务,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三、项目实施内容省上下达我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资金362万元,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不低于3.6万亩。其中:县农业农村局承接项

4、目补助资金192万元,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L9万亩;县供销社承接项目补助资金170万元,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L7万亩。(一)服务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大豆和油菜等重要农产品。(二)实施区域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区域为王村镇磨池村、梅旺村、集体村;竹园镇烈士村、大坪村、石牛村;马踏镇八一村、南河村;周坡镇周坡村、石马村、友盟村;东林镇打鼓滩村、红花村共13个村。县供销社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区域东林镇东光村、高佳村;高凤镇高凤村;纯复镇红庙村、青龙村、跃进村、观塘村、田家沟村;马踏镇石泉村、四合村、桥啊井村、里仁村共12个村。(三)补助环节重点支持耕

5、、种、防、收生产过程中的深耕深松、集中育秧、插秧、统防统治、秸秆综合利用、机收、烘干等农业生产环节全托管、半托管服务,集中连片开展社会化服务,带动规模化经营,引领农业生产机械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绿色高效发展。(四)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五)补助内容根据我县粮食生产发展、托管服务市场发育等实际,科学制定不同服务环节补助标准、实施时间等。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资金上限为10万元。2023年井研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内容明细表序服务环节支

6、持环节服务面积(作业亩或亩次)按系数折算面积(亩)补助标准(亩均.元)资金(万元)实施时间合计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合计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合计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1耕i三15500800075(X)558028802700203116152024年12月前2种育科190()01000090005130270024302547.52522.52024年12月前插羽19000IO(X)O90005130270024302547.52522.52024年12月前3防三5I5OO280002355150280023502010356472024年12月前综合利用1900()IO(X)O90005130

7、27002430203820182024年12月前4收机收190001000090005130270024302547.52522.52024年12月前烘干190001000090005130270024302547.52522.52024年12月前合计1620008600076000363801918017200362192170(六)项目实施进度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方案的制定、备案、公告、优选主体、项目合同的签订。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不低于3.6万亩。四、项目实施流程(一)项目准备阶段前期已开展全县服务主体服务能力摸底调查,充分挖掘其服务潜力,督促服务主体提前谋

8、划,及时做好与镇(街道)、村组、服务对象的对接,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对象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意识。(二)项目实施阶段1.选定服务主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相关镇(街道)发函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优选服务主体的公告,对服务内容、程序及实施主体申报条件等进行发布,各镇(街道)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申报,并出具推荐函。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四川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程指引(修订版)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择优选择有服务经验、服务能力强、农户满意度高、价格公道的服务主体。县供销社“承担2023年度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主体,由县级供销合作社在供销社主体

9、名录库中遴选确定,需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或社有企业:每个环节确定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项目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补助标准、任务验收确认等。2.监督项目实施服务主体需与农户等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在服务过程中必须填写服务日志,详细记录作业对象、面积、地点、服务效果,服务结束后需农户等服务对象签字确认。服务项目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根据实际实施服务情况,并附托管服务合同、服务日志以及相关动态影像资料图片向相关镇(街道)申请核查。各镇(街道)负责组织项目核查工作。经各镇(街道)、

10、村分别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连同复核申请、核查结果报告、各镇(街道)、村公示图片等资料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三)项目验收阶段收到服务主体复核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分别组织开展复核验收,复核验收抽查服务对象数不低于服务对象总数的10%。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分别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据实拨付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四)资金拨付阶段项目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按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核算出具验收情况表、补贴资金核算表和补助额度明细表,并在项目实施所在镇(街道)、村进

11、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拨付资金请示、验收资料、核算表、公示照片等报送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报账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据实拨付补助资金。(五)绩效评价阶段项目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做好项目工作总结,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县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表。加强对社会化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对农户满意度低的承接主体,第二年将取消其承接主体资格。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和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各镇(街道)也要成

12、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相关协调工作。同时,成立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制定、优选服务主体,开展考评验收、绩效评价和项目总结等具体工作。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牵头,负责项目日常工作;项目各镇(街道)、村负责辖区内该项目的组织、协调、公示、技术指导、面积核实等工作。(二)加强项目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根据编制的实施方案,制作台账表格,制定服务标准、验收办法等有关制度,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三)严格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

13、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5.其他不符合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工切实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强化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县财政局农财股:;县农业农村局改革股:;县供销社:),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保障工作经费县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和镇(街道)等单位和部门,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项目落实。(五)加强宣传引导利用会议、公开栏、横幅、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手段,大力开展政策宣传。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加强对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服务对象的积极引导,提升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营造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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