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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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证我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矿石资源)利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石资源开采秩序,提升环境质量,强化社会效益,按照“疏堵结合、科学管控

2、,依法依规、绿色发展”的原则,全面加强矿石资源开采利用的全过程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规范经营、做大做强,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二、主要内容(一)明确管理范围。主要针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即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料用、砖瓦用等同类用途矿产,具体为:1.县域范围内所有矿山、探矿点以及工程建设专用采矿点等产生的矿石资源;2,县域范围内所有市政、交通、水利、土地开发以及其他涉矿工程开挖产生的矿石资源;3 .其他方式取得在县内开采、加工、堆放、销售的矿石资源。(二)规范工程管理。1.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是涉矿工程项目施

3、工产生的矿石资源、经营性用地和工业出让地块所涉压覆资源(包含石料、砂、粘土、宕渣等)的管理和处置主体,应建立工程性余方第三方评估制度,利用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科学确定处置方式,积极开展矿石资源处置工作。4 .进一步严格出让方式。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情形外,禁止其他情形协议出让矿业权,严格禁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协议出让。5 .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对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

4、20)6号)文件第(五)点规定的“工程采矿”情形,明确开采出来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县政府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拍方式对外销售,所得收益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参与竞拍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矿石资源加工及销售资质,同时自身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6 .进一步落实场地管理。涉矿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矿石资源、经营性用地和工业出让地块所涉压覆资源(包含石料、砂、粘土、宕渣等)中需要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对外销售的,其中涉及资源堆放问题时,均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落实场地堆放,并向县矿管办备案。(三)加强行业管理。1.规范合法矿山企业。对全县商业砂石、硅藻土、氟石矿山以及工程建

5、设专用采矿点开展排查整治,督促每家矿山都建立生产、销售和用电台账,杜绝借用矿山名义实施的超红线开挖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行为,要求每家矿山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已经达到规定时限或完成设计方量的矿山要立即督促退场和复耕复绿,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7 .规范大型商混、沥青搅拌企业。实行企业矿石资源来料备案台账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来料及销售台账,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矿石资源,不得未经审批开展矿石资源加工行为。8 .规范临时堆放点和经销点。对全县矿石资源临时加工点开

6、展排查整治,建立临时堆放点生产和用电台账;对全县矿石资源临时经销点开展排查整治,对不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坚决取缔;核实全县矿石资源临时堆放点和经销点是否在有效期内,督促需要办理延期的及时报批,已经达到规定时限且不需要办理延期的立即督促退场和复耕复绿。今后,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公开出让矿产矿业权外,原则上不再审批矿石资源临时堆放点。9 .规范加工、销售企业审批。申请矿石资源加工、销售等相关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并经县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县矿管办)联合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后,由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批。10 规范矿石资源运输行为。为杜绝偷挖盗采矿石资源

7、进入市场流通,规定全县矿产品运输需使用县矿管办统一印制的县矿产品运输管理单(简称“五联单”),即一个编号对应五联,第一联作为存根由县矿管办保管,其他四联分别由资源受让人、资源去向点、运输方和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各执一联。“五联单”中载明具体运输路线,运输方严格遵照该路线运输,不得偏离。同时,对批准的临时加工点、经销点出入口增设摄像头,并与公安机关道路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共享,加强视频监管,有效解决各类涉矿违法案件查处难等问题。(四)加大整治力度。1.开展全县域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偷挖盗挖国有矿石资源的行为。2.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抛洒滴漏、“五小件”不齐、私自改装、黑车牛车等矿石资源运输车辆。

8、对因超限超载造成路面损毁、交安设施破损的违法行为要严查严罚。3,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的矿石资源生产加工行为,一经发现,从速从重查处。4.严厉打击跨县域偷盗买卖国有矿石资源的行为,增设县际矿石资源运输检查点,重点查处外地偷盗矿石资源输入和本地偷盗矿石资源输出现象。三、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全面摸排阶段(4月1日-4月30日)。1.宣传发动。召开全县矿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各相关部门召开行业企业部署会,各乡镇(街道)、园区召开所辖各村、涉矿企业部署会,以多种形式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五联单”,为矿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全面摸排。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

9、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在4月20日前对辖区(行业领域)内矿石资源非法开采、非法加工、非法堆放、非法销售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摸排,于4月25日前经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将摸排情况报送县矿管办。(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5月31日)。1.分类打击处罚。县矿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前期摸排情况进行审查,列出问题清单;各相关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开展整治工作,逐项“销号”,依法打击各类涉矿违法行为。2.开展执法检查。在县矿管办的统一协调下,以“五联单”为抓手,联合有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执法检查。(三)长效管理阶段(5月31日之后)。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要

10、根据集中整治成效,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长效管理制度,经县矿管办审核后实施;县矿管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四、工作保障(一)成立专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县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府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城投集团、交投集团、税务局、供电局及各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矿管办,与县渣土办、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合署办公,抽调自然资源局8

11、人、公安局2人(其中交警至少1人)、建设局1人、交通运输局2人、水利局1人、市场监管局2人、综合执法局2人、大数据中心1人等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办公,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矿石资源管理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园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起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属地矿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二)明确职责分工。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县矿管办要切实承担总牵头责任,协助乡镇(街道)、园区开展涉矿工程矿石资源处置工作,统一部署各项专项行动,落实“五联单”工作制度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矿管办做好矿石资源管理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公安局: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查处涉矿犯罪案件,协助做

12、好执法保障工作,并负责涉矿运输车辆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财政局:负责县矿管办运行工作经费保障,对全县矿石资源出让金实行专户管理,及时做好成本结付和资金补助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矿石资源开采利用规划的编制,负责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开采矿石资源的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买卖矿石资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公路两侧范围内设置矿石资源堆场的违法行为。建设局:加强对商混、沥青搅拌企业的管理,负责建立来料备案登记报备制度。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线性交通工程矿石资源跨县调用备案制度,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督促交通项目施工单位做好矿石资源余方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水利局

13、: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证办理等工作。应急管理局:负责涉矿企业安全影响审查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市场监管局:负责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综合执法局:负责运输车队的宣传、教育,负责砂石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带泥运行、未密闭、未覆盖或密闭、覆盖不严密等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非法占用矿石资源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交投集团:科学布局加工和销售点,做好全县矿石资源供应的兜底保障工作。城投集团:科学布局加工和销售点,做好全县矿石资源供应的兜底保障工作。税务局:依法对相关

14、企业进行税务调查。供电局:负责对停产整治、依法关闭或取缔的企业停止供电。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辖区内矿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所有工程性余方资源的收集、监管、处置负总责,要合理设置临时收集堆放点,对矿产资源进行科学处置。要落实专职人员,加大对辖区内采矿活动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园区管委会:作为园区范围内矿石资源的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对园区内的所涉矿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经营性用地和工业出让地块所涉压覆的余方资源的收集、监管、处置负总责,要合理设置临时收集堆放点,对矿产资源进行科学处置。要落实专职人员,加大对辖区内采矿活动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

15、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强化工作合力。1.统一思想认识。矿石资源管理关系到经济发展大局和社会治理秩序,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该项工作与抓项目、抓建设、抓环境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全县“一盘棋”。要加强矿石资源管理的正面宣传引导,设立矿石资源违法行为举报专线电话,形成整治打击偷盗、非法加工矿石资源等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提升管理成效。2.压实工作责任。县矿管办要切实承担起总牵头的责任,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统一由县矿管办牵头协调,并统筹协调好相关整治工作,逐项完成整治销号;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每个问题点都整治到位,杜绝出现整治软弱不力的现象;各属地乡镇(街道)、园区要

16、做好辖区内的情况摸排和信息上报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措施,不出现瞒报漏报和地方保护现象。3严肃工作纪律。矿石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是一项触及各方利益的改革工作,必须有坚强的工作纪律作为保证。各相关单位要在县矿管办的协调下,统一步调、统一声音、统一行动,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纪委监委要对县矿管办和各单位有关工作及时跟踪督查,对跑风漏气、敷衍塞责、破坏整治行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追究问责,涉及违法犯罪“保护伞”的要坚决查处。4.加强专项考核。矿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对推进有力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进行通报表扬,年终单位考核最高加2分,对完成不力的单位进行红黄牌警示督办。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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