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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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推动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编制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电力零售交易。第三条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第四条零售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其准入注册、变更和退出注销等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第五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市场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第二章交易组织第六条电力零售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售电公

2、司和零售用户通过自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的交易。第七条零售用户在每个合同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购售电套餐内容。第八条套餐填报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电力用户的尖峰、高峰及低谷电价按“平段价格+上下浮动”的方式形成。输配电价参与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第四章交易结算第十九条零售用户结算(一)绿电电能量与常规电能量采用相同结算方式。(二)合同电量按照当月用户实际用电量的尖峰、峰、平、谷各时段比例分劈,由电力交易平台

3、自动生成各时段合同电量。各时段合同电价在平段合同电价的基础上按照现行规定浮动后形成。(三)各时段合同电量按各时段合同电价结算,各时段偏差电量按各时段偏差电价结算。(四)平段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简称P1)乘以正偏差调节系数(U1*)形成:P平段超胪=PIXUl*;平段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Pl)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P2)的加权平均值(P3)乘以负偏差调节系数(U2*)形成:P平段少用*=P3XU2*0其他时段超用、少用电量价格较平段超用、少用电量价格的浮动比例参照现行规定执行。(五)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行约定允许偏差电量范围及偏差调节系数。超用电量允许偏差

4、率LK)记为正值,少用电量允2-2.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二附件2-1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一类型:固定价格甲方(零售用户):乙方(售电公司):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1 .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合同电价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2 .合同电价为固定价格,该价格不随乙方在批发市场成交价格变动;甲方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偏差价格执行。3 .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合同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

5、量平段合同电价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的加权平均值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4 .偏差电量在允许偏差率范围内时,偏差调节系数为LOOOo5 .乙方电能量售电收入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月份常规电能量绿电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元/兆瓦时)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合同电价(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合同电价(元/兆瓦时)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IO月H月12月表1-2:偏差调节系数部分(固定价格套餐)月份允许偏差超用电量少用电量第一段超用第二段超用第一段少用第二段少用正允许偏差率1.iO(%)负允许偏差率1.20(%)偏差率上限1.li(%)调节系

6、数Uii调节系数U12偏差率下限1.21(%)调节系数U21调节系数U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注:1.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士20%”范围内,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不为零时,绿电环境权益价值不得为零.2 .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保留3位小数,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取整数,价格保留2位小数,Ll0.L20、Lu,Lzi取整数,UihU2.U21、U22取三位小数。3 .双方约定的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峰谷分时结算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4 .零售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交易中心将以交易平台录入数据为准开展结算。附件

7、2-2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二类型:固定价格+价差分成甲方(零售用户):乙方(售电公司):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1 .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电价为平段价格。2 .在约定的固定价格基础上,乙方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含年度、月度、月内,不含合同转让)与固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甲方;甲方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价格执行。合同电价=固定价格+(乙方批发市场合同加权均价-固定价格)X价差分成比例含绿电交易的套餐,分别计算乙方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绿电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

8、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3 .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合同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的加权平均值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4 .偏差电量在允许偏差率范围内时,偏差调节系数为LOOOo5 .乙方电能量售电收入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表2-1: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套餐月份常规电能量绿电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元/兆瓦时)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元/兆瓦时)合同电盘(兆瓦时)固定价格(元/兆瓦时)价

9、差分成比例(%)合同电量(兆瓦时)固定价格(元/兆瓦时)价差分成比例(%)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表2-2:偏差调节系数部分(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套餐)月份允许偏差超用电量少用电量第一段超用第二段超用第一段少用第二段少用正允许偏差率1.lo(%)负允峥差率L20(%)偏差率上限(含)1.n(%)调节系数Ull调节系数U12偏差率下限(含)L21(%)调节系数U21调节系数U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U月12月注:1.固定价格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士20%”范围内;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不为零时,绿电环境权益价值不得为零。2.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保留3位小数,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取整数,价格保留2位小数,L10,L20,LirLr取整数,U”、Ul2、U21、U22取三位小数。3.电能量价格均为平段价格,峰谷分时结算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4.零售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交易中心将以交易平台录入数据为准开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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