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监管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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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市级体育社会组织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体育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体育组织行业监管遵循党建引领、分类监管、问题导向、强化服务保障的原则。第三条北京市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体总秘书处)具体承担体育组织行业监管

2、事务,体育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北京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并由北京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负责业务主管和行业管理的体育组织。第二章日常监管第五条指导监督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的体育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将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体育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激励政策、监管措施。适时开展体育组织政策法规宣讲以及负责人、业务活动、内部治理、财务管理等培训。第六条对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的体育组织成立、

3、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前置审查、组织清算,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初审;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体育组织成立登记、变更负责人的,配合市民政局进行审查,就其必要性、发起人(拟变更负责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等提出意见建议。配合市民政局开展体育组织年度检查材料组织填报工作,督促体育组织按时按要求提交年度检查材料,指导体育组织及时整改年度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第七条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体育组织参加等级评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分,对评为3A以上等级的体育组织,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等。第八条指导体育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督体育组织依规向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报告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自身利益、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

4、、重要活动。接收体育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后,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第九条追踪掌握体育组织基本情况、相关动态以及依章程、法律法规开展活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体育组织数据统计、调查研究,建立大数据平台。第十条开展体育组织安全风险隐患监测评估,确定体育组织重点风险防范领域,制定体育组织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应急手册并组织演练、实施。第十一条定期定量根据工作安排开展体育组织专项抽查,体育组织年检换届专项督导以及收费行为、评比达标表彰等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向体育组织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及时整改。第十二条每年开展10家体育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工作。第十三条指导体育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承诺机制,在促进行业主体

5、向社会提供规范化服务、实现行业主体间公平有序竞争、建立维护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等方面制定自律公约,督促行业主体守约践诺。第十四条督促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落实对外信息公开义务并建立相应内部规章制度。配合市民政局收集体育组织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依规将体育组织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按照体育组织在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内部治理、服务行业、接受监管等方面的表现,依申请对体育组织和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对外公布。第十五条指导体育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诉求收集渠道,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反映收集的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合法利益。第三章党建管理第十六条指导市体育组织行业党委统筹开展

6、体育组织党建工作,研究制定体育组织党建工作政策规划。第十七条监督体育组织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意见,引导党组织负责人参与调处体育组织内部纠纷。第十八条监督体育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第十九条联系管理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指导员以及体育组织党支部书记,做好体育组织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开展党的理论、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培训。第二十条监督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体育组织负责人审核、体育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的审核批复。第二十一条督促体

7、育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选派工作人员指导完成换届工作。第二十二条监督体育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对外发布信息等过程中的意识形态问题,发现问题的,采取提醒或约谈措施,要求体育组织停止开展活动,修改或删除信息。第四章业务活动监管第二十三条指导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政策宣传活动,监督体育组织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会员传达政策法规内容,推动贯彻落实。第二十四条指导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运动普及推广活动,监督体育组织采取多样形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指导单项体育协会积极推广运动项目,指导人群类体育协会积极开展适应各群体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指导产业类体育协会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协调行业资源,为首都体育事

8、业发展提供支持。第二十五条指导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赛事活动,监督体育组织严格按照赛事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等组织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监督体育组织按要求在北京市体育赛事管理系统办理赛事登记,并在北京市体育总会、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和国际交流中心、体育组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布赛事信息、竞赛规程等内容。第二十六条指导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专业培训活动,监督体育组织与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订立合同并依法依合同开展专业培训,专业培训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第二十七条指导体育类基金会依法依章程开展

9、公益活动,监督基金会规范开展资金募集、管理、使用等活动,为首都体育事业发展提供资助。第二十八条指导监督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举办“一讲两谈三会”活动。第二十九条指导监督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并向市体育局报备。第三十条指导监督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涉外活动。协同公安部门,审查业务主管的体育组织报送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材料,出具审查文件。协同外事管理部门,引导业务主管的体育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开展对外交流。对业务主管的体育组织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捐赠与资助、组团出国出境等涉外情况和活动进行备案。第三十一条指导体育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查体育组织设立评

10、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监督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三十二条指导体育组织建立健全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监督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履行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第五章内部治理监管第三十三条指导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章程修订工作,监督业务主管的体育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体育局报送章程修订材料,出具审查同意的意见。督促体育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章程核准义务,核准完成后向市体育局备案。第三十四条指导体育组织依照章程规定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依法依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督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依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11、。第三十五条指导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经内部机制无法解决的,可根据体育组织请求选派工作人员协调纠纷解决。第三十六条指导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换届、届中调整、延期换届工作。审查体育组织报送的换届材料,对业务主管的体育组织出具审查同意或者提前、延期换届的文件,督促体育组织将审查通过的换届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督促体育组织在换届大会后及时将换届材料报送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备案。体育组织不能正常换届的,指导体育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指导体育组织完成换届。第三十七条建立体育组织负责人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体育组织负责人依法依章程任职、履职。审查体育组

12、织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备案体育组织负责人材料。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市民政局开展负责人任职谈话、约谈、警告、责令撤换、行业禁止等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指导监督体育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督促体育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和财政票据管理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督促体育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监督体育组织资产来源与使用情况。指导体育组织建立重大财务事项审计制度,监督存在重大资产变动、大额资金往来或财务问题线索的体育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市体育局。第三十九条指导监督体育组织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章程开展人事管理工作,

13、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履行。体育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体育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指导体育组织落实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和兼职取酬问题的政策规定,监督市体育局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指导体育组织建立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督促体育组织在社会组织管理、体育专业技术、思想政治等方面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第四十条指导监督体育组织依章程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查业务主管的体育组织在年度检查中报送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相关情况,督促体育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对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管理责任。指导各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监督各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

14、成立或换届前按要求向市竞赛交流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获得批准后裁委会方可按职责开展工作,督促各单项体育协会按要求将裁委会名单报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和市竞赛交流中心备案。第四十一条指导体育社会团体依法依章程建立经济实体管理制度,监督体育组织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体育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的,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体育社会团体人员不得在其举办的经济实体兼职取酬。体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第六章监管责任第四十二条在常规监管中发现体育组织存在下列问题的,对体育组织采取提醒或

15、约谈措施,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一)不配合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的;(二)不履行年度检查义务的;(三)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四)未履行对外信息公开义务的;(五)不接受市体育局指导和管理的。第四十三条体育组织严重失信的,配合市民政局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的体育组织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第四十四条体育组织未按章程规定开展党建工作的,对体育组织及体育组织党组织采取提醒或约谈措施,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第四十五条体育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存在下列问题的,对体育组织采取提醒或约谈措施,要求体育组织延期或停止开

16、展问题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一)不规范开展体育政策宣传活动;(二)不规范开展运动普及推广活动;(三)不规范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四)不规范开展运动技术培训;(五)不规范开展承办委托活动;(六)不规范开展涉外活动;(七)不规范开展合作活动;(八)不规范开展“一讲两谈三会”活动;(九)不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十)不履行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十一)存在其他不规范开展活动情况的。第四十六条体育组织未按要求核准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对体育组织进行提醒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第四十七条体育组织开展换届、届中调整、延期换届工作不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对体育组织进行提醒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第四十八条体育组织负责人任职、履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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