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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协议甲方(用工单位)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1 .派遣人员数量与期限1.1. 派遣人数:见劳务派遣人员清单。经双方确认的实际派遣人数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派遣人数为准。1.2. 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1.3.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通过书面文件增加、续聘、更换劳务派遣人员;除非有特别约定,增加、续聘、更换后的劳务派遣继续适用本协议约定。2 .劳务派遣费用与支付2.1. .甲方应承担的劳
2、务派遣费用包括:(1)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具体标准以各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为准。(2)社会保险费用:即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有)、残疾人保障金(如有)等单位应承担部分的费用。具体以各方约定为准,见附件劳务派遣费用清单;各方约定与当地法律法规不一致或法律法规有调整的,应以当地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3)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作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费用。(4)其他费用:以双方约定为准。上述各项统称“劳务派遣费用22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增加、退回等情形的,劳务派遣费用相应增减;双方有专门约定的,应按专门约定处理。2.3. 劳务派
3、遣服务费用标准:见附件劳务派遣费用清单。2.4. 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标准补充:非整月的劳务派遣期限,按日历天数折算管理费。2.5. 付款方式:2.5.1. 甲方应当在每月叵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及其他双方约定应由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帐户。2.5.2. 甲方应当在每月日前自行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每月工资(劳动报酬)。2.5.3. 逢节假日的,应提前支付。2.6.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7发票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
4、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名称:_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_增值税率:3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回与解除3.1. 退回条件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生效法律法规为准;法律规定不得退回的,应按法律规定处理。各方对法定条件下的退回有特殊禁止性约定的,应按特别约定处理。3.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包括特定劳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到期)后,如劳务派遣人员要求继续签订与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定条件时,则甲方不得退回,应继续接受用工并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该派遣人员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5、3.3. 退回与解除相关待遇与费用承担3.3.1. 退回且解除下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各方约定,甲方有权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且乙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则:(1)甲方无需承担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的劳务派遣费用,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劳务派遣服务费用。(2)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该经济补偿金中对应“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工作年限部分由甲方承担。3.3.2. 但不能解除时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各方约定,甲方有权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且乙方依法仍需与劳务派遣人员保持劳动关系、无法解除的,贝U:3.3.3. 甲方仍应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其中:被退回的劳
6、务派遣人员工资按该种情形下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按实际标准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减半收取。如被退回的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被退回的劳务派遣人员重新到其他单位上岗/上班,则甲方无需再支付劳务派遣费用。3.3.4. 如果被退回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时,甲方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被退回无工作安排期间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甲方承担。3.3.5. 但构成违法解除时的处理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等规定的事由或其他事由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依据甲方提出的退回事由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违法解除的,则
7、:甲方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承担用人单位应支付或承担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应予补发的)等相关待遇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6. 劳务派遣人员自行提出解除劳务派遣人员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该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但是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时,该经济补偿金应由乙方承担。3.4. 依法不能继续履行如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责令改正等原因导致本劳务派遣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则甲方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劳务派遣。此种情况下,相关责任按如下处理:(1)解除之前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服务费用由甲方正常结
8、算支付。(2)由此导致被派遣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实际发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但甲方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不高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超出部分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自行承担。(3)除此之外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3.5. 乙方过错解除如因乙方丧失或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资质、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等原因,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则解除之前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服务费用由甲方正常结算支付,其它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向被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3.6. 甲方、乙方、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就劳务派遣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以三方一致约定为准。
9、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交涉并要求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1. 甲方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4.2. 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不得拖欠。4.3. 甲方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履行下列义务:4.3.1.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现场工作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4.3.2. 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定额管理等信息;4.3.3.
10、 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本单位的规章制度;4.3.4. 按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3.5. 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3.6.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4.3.7.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3.8. 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4.4. 甲方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性”工作岗位的认定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4.5. 甲方应当根据工作
11、岗位的实际需要与乙方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4.6. 在不使乙方承担额外经济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与劳务派遣人员就调岗调薪、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关系等事宜达成协议。5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交涉,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甲方索赔。5.2. 乙方有权采取多种形式了解甲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甲方应予以配合。5.3. 乙方应当对甲方承担下列义务:5.3.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所要求的人员条件、用工时间、人数提供派遣劳务人员;5
12、.3.2.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的条件,在派遣前为甲方进行初步筛选,并由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名单;5.3.3. 乙方应确保其派遣的劳务人员持有合法证件(如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身份真实、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5.3.4. 乙方因故需调换劳务派遣人员的,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事先安排好替岗人员,不得延误甲方的正常工作。调换被派遣人员仍需经甲方同意方可上岗;5.3.5. 乙方私自替换劳务派遣人员或冒名顶替的,甲方可以按私换或顶替一人扣除100至200元的标准扣除乙方劳务费用,并可要求退回或更换被顶替人员,相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5.3.6. 乙方应当设有人力资源专员为
13、甲方提供定期上门服务。(如为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收集派遣员工社保相关材料等)。5.4. 乙方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5.4.1. 乙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5.4.2. 应当对新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5.4.3. 乙方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档案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5.4.4. 乙方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等手续的办理;5.4.5. 乙方应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其他劳动人事业务及计生管理工作;5.5. 如由乙方发放工资,则:5.5.1. 乙方收到甲方按月提供的人员考勤表及制作薪资表等相关信息后,制作工资表,将工作
14、表发给甲方,经甲方批准无误后,开据有效发票,将扫描件发给甲方,甲方付款后,将发票寄给甲方;5.52乙方应当按月按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6 .社会保险6.1. 乙方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因甲方未依约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给乙方、劳务派遣人员造成的损失、滞纳金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先予承担的,甲方应足额支付乙方。6.2. 甲方使用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缴纳工伤保险的派遣劳务人员的,乙方按照甲方拨付的专款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派遣员工受到伤害后,乙方仅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6.3. 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亡)事故的,甲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
15、方及时进行工伤申报;因甲方迟延通知造成乙方无法进行工伤申报而引起的赔偿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6.4.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待遇中依法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项目)由甲方承担;乙方先予承担的,甲方应足额支付给乙方。7 .违约责任7.1. 若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费用的,甲方应承担如下责任:1.1 .1.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无法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而造成的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向社保机构缴纳的滞纳金、罚款等;7.12 甲方逾期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或者甲方逾期支付其他费用导致乙方垫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每月劳务派遣费用的3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7.2. 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后,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