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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地发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省招标投标条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镇(街道)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全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小型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
2、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应该进行招标:(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二)国家融资的项目:1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
3、资金的项目;6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7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范围:(一)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述限额标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按以下办法的规定实施。(王江泾镇除外)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万元)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万元)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
4、元)、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本条款(一)项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本条款(一)项以下的,由各业主单位采用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各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具有相应资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程序操作,依法依规开展实施。1 .提交书面申请,后附充分理由和法条依据;2 .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结论;3 .经业主单位主管的区级部门、镇(街道)、区属国资公司的招投标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4 .上述材料及相关招投标资料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实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二章监管规程及工作机构第七条招标人、项目法
6、人是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负责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标后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第八条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数据办,是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管、协调和服务。第九条区公管办是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
7、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行为;(三)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四)负责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管;(五)负责对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执行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六)负责建设和管理区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七)受理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负责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协调调查处理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八)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小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
8、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招标方式与工作程序第十条招标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明确;(四)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五)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核;(六)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手续已经办理。第十一条对于涉及重大民生公益等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在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满足规划审批、土地供给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容缺受理,但必须在项目开标前补全全部手续,并提供设计图、工程量清单等全套资料。第十二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9、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3家(含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信誉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程序操作,依法依规开展实施。1 .提交书面申请,后附充分
10、理由和法条依据;2 .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结论;3 .经业主单位主管的区级部门、镇(街道)、区属国资公司的招投标领导小组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4 .上述材料及相关招投标资料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送区公管办备案。第十三条以PPP模式、EPC模式实施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下放至区交易中心开评标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公管办监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第十四条允许小型工程建设设计、监理、零星维修等项目,通过年度招标确定入围承包商名单,以入围承包商承诺的优惠下浮率按实进行项目结算。第十五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须按以下程序
11、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一)公开招标:1 .建设单位填写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附件1)、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表(附件2),报区公管办审核;同时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2 .投标单位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3 .召开答疑会、发放书面答疑材料或网上公开答疑(视具体情况);4 .发放招标文件到开标不少于5天;5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填写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报告(附件3);6 .拟中标单位公示。填写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示表(附件4),并实行网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7 .确定中标单位。经公示结束无异议的,
12、填写并发放市区小型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附件5);8 .招投标资料及时报送区公管办备案。(二)邀请招标:1 .建设单位填写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附件1),报区公管办备案;2 .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3 .发放招标文件到开标不少于5天;4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填写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报告(附件3);5 .拟中标单位公示。填写市区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公示表(附件4),并实行网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6 .确定中标单位。经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填写并发放市区小型工程建设中标通知书(附件5);7 .招投标资料及时报送区公管办备案。第四章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编
13、制、评标方法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第十六条招标公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三)招标工作时间安排;(四)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或估算);(五)工程实施时间;(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地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般应包含:(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或长度、规格)、结构特征、招标内容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三)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四)投标书编制的方式
14、及其依据(编制报价的标准及结算依据;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图纸目录和格式附录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和其他需要提出的有关要求);(五)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六)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七)工程量清单和主要材料设备表;(八)工程施工图纸及其设计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及工程地质勘探资料;(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八条招标人可设定投标担保和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等条件。一般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o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也可以按年度缴纳或年金保险的形式来缴纳。第十九条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相应评标办法或采购方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通过制的
15、二次平均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等方法,其适用范围为:(一)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技术较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小型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及设计、咨询、监理、科研咨询等服务性项目;(二)技术通过制的二次平均法一般适用于各投标单位的货物(材料)品质相近或投标单位施工实力相近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简单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一般适用于各投标单位的货物品质相近或工程规模较小,投标单位实力相近或一般的技术咨询服务等招标项目。第二十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专家的抽取按照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试行)来执行。第二十一条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报名人数或者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区公管办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二十二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区公管办依据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各方主体进行公示通报。第二十四条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