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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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 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领域各类规程、规范、 标准的管理、制订、实施、监督和奖励等各项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提高 标准制修订质量、效率和实施效果。第四条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 构等参与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对外合 作和交流,推

2、进矿山安全标准国际互认。第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 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库, 鼓励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业在国家矿山安全标准库公 开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信息,支持和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的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六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矿山安全发展规 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标准化工作经费应当予以保障。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七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 责统一领导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第八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统筹协调矿山安全 标准化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

3、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方针政策,拟定矿山安全标准化规章制度,组织矿山安全 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和实施矿山安全标准化发展计划;(二)组织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起 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依据职责组织矿山安全领域行业标 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 开、复审等工作;(三)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的研究、宣贯、培训、实 施、监督和矿山安全标准验证示范点建设;(四)指导管理矿山安全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矿 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对矿山安全标准 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六)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4、(七)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局机关各司具体负责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参与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发 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二)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项目,组织或参 与相关领域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三)组织或参与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I、 实施和监督;(四)具体指导相关领域地方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或参与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化基础研究和 国际交流;(六)具体负责相关领域矿山安全标准化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建立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的指

5、导和监督下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属于非法人技术 组织。第十一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矿 山安全领域的协会、学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等 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开展矿山安 全标准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领导下具体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 委员会的组建、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的遴选工作。矿山 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方案、换届、设立或撤销分技 术委员会、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的确定等重要事项应当 经局务会研究后决定。第十三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矿山安全标准 化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矿山

6、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协助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编制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二)征集、评估、申报本专业领域的标准立项建议;(三)负责本专业领域矿山安全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 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宣贯、培训、实施能力评估、 实施效果抽检和其他标准技术服务,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 复;(五)组织、指导本专业领域团体标准化、企业标准化 工作;(六)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工作;(七)承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组织开展矿山安 全标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按年度或视

7、监管监察工作需要下 达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对于矿山重大灾害防治、矿山 安全科技装备设施材料、矿山安全信息化、智能化以及矿山 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急需的标准,予以优先立项。第十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机关各司、各级矿山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及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 可向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 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一)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其中局机关各司书面意见 应当明确已报请本司分管局领导同意);(二)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三)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

8、准项目建议书;(四)标准草案;(五)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 制性标准项目提交,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材料任何类别 标准项目均需提交。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化 管理机构定期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对于符合 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在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后,报请分管 标准化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按照职责权 限下达或报批立项计划,并明确标准计划的归口管理机构。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 自科研、生产、用户等各方面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家,其中用户单位不得少于5家。应当确

9、定1家单位为标 准牵头起草单位。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三)熟悉矿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 力;(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 超过2个。第十八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 组。标准起草小组应当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 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将标准征 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建议范围等相关材料报 送归口的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 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

10、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 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 补充完善:(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 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 析;(四)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标准实施所需 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

11、品退出市场时间、标准实 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A)标准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九)废止或修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对于需要验证的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 件一并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 建议和理由。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将标 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2)送达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或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 见的时限一般为15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 关意见转交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向省级矿山安全

12、监管监察部门、行 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检测检验、鉴定认证 机构等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应当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 少于60 Bo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 般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矿山安全 标准化管理机构转交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 形成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并对标 准编制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后,报送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 审查。第二十一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 后1个月内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 性标准应当进行会议

13、审查。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相关业务司派员参加相关业务领域的标准审查工作。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审查组由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委员或邀请的 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总人数不 应当少于9人。其中,强制性标准审查组总人数不得少于15 人;(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标准起 草小组成员同时是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除 外;(三)审查组应当对标准技术水平和审查结论进行投票 表决,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 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并存档;(四)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 况,包括会议

14、时间、地点、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 票情况、委员或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或专家签字。第二十三条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将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附件4)等 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或专家组成员;(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5日,函审时间截止后,矿山安 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委员 及专家回函意见超过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三)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 (附件5)。第二十四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查通过 后15日内,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政策法规和科 技装备司审核,并提

15、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 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二)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6);(三)标准报批稿;(四)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六)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七)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A)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7);(九)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外,应当规 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并整理成册。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对矿山安全标准化 管理机构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根据标准类别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一)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送相关业务司征求意见;(二)对于国家标准和应急管理部主管的行业标准,报 请分管标准化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 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 核、发布。(三)对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主管的行业标准,提请 局务会审议后公告发布;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3个月到10 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其中,强制性标准应当预留出6 个月到12个月的过渡期)。第二十六条实施满5年的标准或超过3年仍未完成的 标准计划由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可 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将复审结论 及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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