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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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X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X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县市场监管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纲要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2、,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落实新制(修)订法规标准体系要求,基本建立全县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二、整治重点(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生产、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醍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

3、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产品质量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特安股、行政审批股,各分局负责)2.把好气瓶准入关。特安股负责气瓶登记时,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和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办理登记,严格审查登记资料,切实防止增量气瓶虚假登记、重复登记,并采取措施清理已登记气瓶重复数据,确保我县气瓶登记数据准确性。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

4、许可条件、未根据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不严格执行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要求,违规长期利用“口袋码”给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

5、记气瓶和“黑气瓶”充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将报废气瓶去功能化直接买卖行为。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特安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各分局负责)(二)深入排查整治瓶、灶、管、阀等产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严格燃气气瓶制造和检验环节监管。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要依

6、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安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负责)2 .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气瓶充装企业,强化重点监管,对在充装站及用瓶场所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依法查封扣押,将办理

7、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建局、工业和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

8、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安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审批股负责)3 .对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按照总局要求加快建设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建成后由特安股及时组织将生产和销售单位及相关质量安全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做到应录尽录。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强化重点监管。(产品质量股牵头,行政审批股负责)4 .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监督抽查。加大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投入,对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

9、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落实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特安股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依法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负责)5 .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

10、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省内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加大网络交易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移交涉及燃气瓶、灶、管、阀产品违法交易线索。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

11、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产品质量股牵头,标准计量股、综合执法大队、消费网监股负责)6,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住建、工业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销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产品质

12、量股牵头,综合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使用环节监管。按照O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相关许可制度,督促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建立进货验货制度,对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安股牵头,行政审批股按职责分工负责)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制度。配合住建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

13、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安股牵头,行政审批股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综合执法大队牵

14、头,特安股、产品质量股、消费网监科、公平交易股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综合执法大队牵头,特安股、产品质量股、消费网监股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

15、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未落实上述“三员”及工作制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一律不予合格,不予许可延续换证。在2023年10月底前统筹完成对辖区所有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特安股负责)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

16、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产品质量股负责)(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公平交易股负责)(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1.加强燃气气瓶信息化追溯管理。提升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和监管水平,全面推行燃气气瓶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信息追溯管理。(特安股负责)2,加强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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