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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审批联合现场勘验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联合现场勘验工作,通过综合调度、统一管理,有效整合人力物力,实现行政审批工作运行规范、高效、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审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牵头组织实施的联合现场勘验行政审批事项。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联合现场勘验,是指县行政审批局根据项目审批的要求需要多部门联合勘查的,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中涉及的建设、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划布局、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等内容
2、进行现场确认的行为,包含现场勘察、核查、检查、审查、评估、评审、验收、检测等。第四条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协调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勘验。第五条现场勘验意见是批准相关审批事项的关键依据。县行政审批局在受理审批事项之后,作出批准之前,涉及现场勘验的应当及时组织业务部门开展现场勘验工作,取得部门现场勘验意见。现场勘验结果不能满足审批条件要求的,不予批准。第六条县行政审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梳理制定XX县行政许可事项勘验目录(以下简称勘验目录,详见附件1)。需要进行联合勘验的项目应列入勘验目录。勘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有调整的,应及时调整勘验目录并更新公布。
3、第七条国家、省和XX市对审批事项有明确的现场勘验标准的,遵照国家、省和XX市规定执行。国家、省和XX市没有统一、明确标准的,由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可量化、易操作、导向明确的现场勘验标准,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完成勘验工作。第八条县行政审批局在受理勘验目录中的审批事项后,根据联合勘验要求,确定参与部门并成立联合勘验工作组。县行政审批局为组织协调部门,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联合现场勘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联合勘验工作的参与部门,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或技术论证(具体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派出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勘验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涉及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的事项,由县
4、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县行政审批局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抽选、聘请专家。第九条联合现场勘验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勘验目录中的审批事项后,应及时向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联合勘验工作函,及时告知勘验时间安排、勘验地址及该项目承诺办理时限等相关事项。(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确定勘验人员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函至县行政审批局。履行勘验工作需要用第三方技术装备、专业器械等设备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三)联合勘验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应第一时间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来意。开展联合勘验工作时,应对勘察、核查、检查、审查、验收等项目的内容(或指标)逐条审核,现场记录。并按要求填写XX县
5、行政审批联合现场勘验工作单(详见附件2)。(四)联合勘验工作组应当对现场基本情况进行拍照留证,照片不少于5张,且能反映勘验时间、勘验人员及现场全貌。如需整改,由联合勘验工作组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内容及整改期限,如涉及整改的内容无模板,可按XX县行政审批现场审查问题清单填写登记(详见附件3),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整改与申请复勘。如申请复勘的,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由申请人书面向业务窗口提出复勘申请。(五)联合勘验工作结束后,勘验人员应在现场勘验记录表上签署明确的勘验意见。符合审批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不能当场确定的,原则上在勘验之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以单位名义出具书面勘验意见。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联合勘验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或答复。第十条联合勘验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廉政制度,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到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严谨细致、廉洁办事。第十一条市级以上县外专家评审劳务费、第三方中介服务费,列入财政年初预算,由县行政审批局支付。县级部门勘验工作人员及县级专家的有关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第十二条项目勘验所需车辆原则上由县行政审批局统筹解决,如车辆不够,可以由联合勘验部门配合安排或由县行政审批局租用车辆解决勘验车辆不足问题。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