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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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考核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每个行政村选聘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1名,负责本村农户住房安全巡查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巡查员队伍管理的主体,对巡查员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并负责定期对巡查员进行教育培训。第三条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要服从乡(镇)村安排,如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严重者予以辞退。第四条村委会要明确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设置公示牌,并配合乡(镇)政府建立督查、管理、考核制度。第五条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对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

2、抽查、督查。第六条本管理制度坚持人有岗位,岗有权责,责有检查,奖惩严明的基本原则。第一章人员聘用第七条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为本乡镇已脱贫户和边缘户劳动力;2 .零输转就业家庭成员,主要指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家庭成员;3 .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能胜任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工作,责任心强;4 .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类、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非生态护林员,非村干部家庭成员;5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熟悉农房建设实际应用技术,从事过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建筑工匠可优先聘用。6 .符合以上条件且住房安全巡查员和生态护林员上岗人员不能重叠,与其他类似的乡村公

3、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也不能重叠。第八条选聘程序:1.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岗位报酬等。7 .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乡镇政府申报,填写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8 .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9 .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天。10 聘用。按照“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村两级组织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上盖章后统一报县

4、住建和县人社局审定,由乡镇政府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并将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聘用文件及人员信息花名册报县住建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11 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农房建设基本规范和安全性认定标准,熟悉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12 资金申报。各乡镇负责向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申报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补贴资金。第二章巡查员工作职责第九条详细掌握本村内农户安全住房情况,配合村委会建立和更新农村住房“四个台账”,必须做到四类台账户数之和与全村农业人口总户数一致。第十条详细掌握本村内农户享受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住房提升改造等住房政

5、策情况,熟知相关政策规定,能够向农户解释政策标准。第十一条每月对本村内农户安全住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主要查看农户住房结构是否安全、住房所处位置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存在返乡定居农户居住危房等情况,将排查结果于每月25日前上报所在村委会,乡镇住房安全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负责,每月28日前对全乡(镇)排查结果进行汇总,于30日前上报县住建局。第十二条对居住土窑洞、土箍窑、土坯房等建造年代久远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农户,要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每周一查、逢雨必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住房安全隐患。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负责对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日常工作、请销

6、假情况进行考核登记。巡查员如长期不能按照工作职责和乡镇政府安排开展日常工作,乡镇当月与其终止合同,另行择优选聘,并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上报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备案。年终考核结果的认定:1 .合格:本年度内至少有11个月考核结果为合格;2 .不合格:本年度内有2个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3 .优秀:本年度内至少有6个月考核结果为优秀,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能超过本乡镇总聘用人数的30%。每月考核结果的认定:乡镇可根据聘用人员当月出勤情况以及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考核,共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四条乡镇政府要与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相关保障。聘用协议实行

7、一年一签,期满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如有一方不同意,终止续签协议。聘用协议一式四份,聘用人员、乡镇政府、行政村各执一份,县住建局备案一份。第十五条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工作积极程度、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及有违纪违法人员,乡镇要向县住建局、县人社局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的,应退出农村住房安全巡查员岗位:1.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2 .刑事犯罪的;3 .终止就业需求的;4 .不履行岗位职责的;5 .由他人顶替上岗的;6 .通过其他

8、渠道已实现就业的;7 .公益性岗位设置取消的;8 .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住房安全巡查员的情形(不得以实现脱贫为由清退)。凡有人员退出时,乡镇政府应在当月月底前书面报告县住建局和县人社局,并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出现空岗时,乡镇政府汇报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补充。第十七条各乡镇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地督促激励巡查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第四章岗位补贴第十八条乡镇政府在初次申请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聘用人员花名册、“一卡通账号”、聘用协议、考勤结果、补贴审批表等材料。以后乡镇政府申请在岗人员岗位补贴时,只需提供补贴审批表、考勤

9、表及考核意见等资料。第十九条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上岗后,岗位补贴由乡镇政府负责根据考核情况按季度考核发放,下季度10号前将上季度岗位补贴报县住建局和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至聘用人员“一卡通”账户中。第二十条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县住建局对乡村住房安全巡查员岗位履职情况进行随机督查,督查情况记入每月和年终考核结果。第二十二条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县住建局、县人社局每季度对各乡镇农村住房安全巡查员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各乡镇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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