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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根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和关于印发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 定,结合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和关于遏制两高项目盲目 发展等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原则(-)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严控焦化行业新增产能,焦化项目 建设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为保障焦化产能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全省产能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二)本方案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 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 之比。(
2、三)关于印发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已备案但尚未建成的焦化项目,以及关于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文件印发之日后的焦化建设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禁新增焦 化产能项目。按本条款实施等量置换情形的焦化建设项目,2023年6月30日 前如果尚未完成产能置换手续,之后须按照1.5:1减量置换。(四)用于置换的产能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履行了土 地、安全、环保、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置换过程中, 退出产能数量,依照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产能 确认,不一致的以小为准;新建项目建设产能按照附件3折算。国家 已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置换。(五)产能置
3、换方案由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所需产能指 标应由企业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并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二、产能置换(六)建设焦化项目企业须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 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1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焦炉型号、数量和产能, 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2 .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焦炉型号、数量和产能, 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州(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用于置换的同一焦炉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确有必要拆分的,最 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对同一焦炉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产能出 让方应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在产能出让公
4、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中 一并列明。(七)建设焦化项目企业按照各州(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 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州(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在委托具有化工或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 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企业拟用于置换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 数量核定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 规性,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产能 置换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八)跨州(市)置换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化工或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 单位的第三方,对出让产
5、能进行真实性、合规性、数量核定,核实产 能真实性、合规性,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 会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 让公告(附件2)。(九)建设焦化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经建设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公示、公告并经州(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建设地州(市)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审,同时附建设地州(市) 人民政府确认意见和产能置换方案相关资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在 委托具有化工或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产能真实 性、合规性、数量核定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核实产能置换方案 的真实性、合规性,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
6、示,经公 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告。三、监督落实(十)产能置换方案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 有必要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对建设项目备案前拟建(或退出) 焦炉装置或产能发生变更的,建设项目企业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 新制定、报送产能置换方案,建设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 法有关规定重新受理。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时,原产能置换方 案须同时撤销。对项目备案前建设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产能置 换方案,建设项目企业须向建设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 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 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经复核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门户网站
7、及时公开变更内容。(十一)焦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化工或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 位对建设项目和用于置换的退出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 现场核实,在此基础上,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州(市)级验收,在门户网站向 社会公示(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告,并报请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省级验收,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十二)建设项目投产前,用于置换的退出装置须关停,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并在投产后6个月内主体装置拆除到位。对同一 焦炉装置的产能
8、拆分出让的情形,以第一个实际建成通过验收项目的 时间为准。涉及跨州市置换的,项目建设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应在项目投产前函告产能出让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 能出让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产能出让企业按规 定时间关停和拆除用于产能置换的主体装置,并组织实地核查,将关 停和拆除情况向社会公告。(十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 督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对存在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弄虚 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立即责令停建整改;通报其不守诚信 行为,整改到位前不得续建或投产。(十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地焦化产 能置换
9、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 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形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 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守诚信、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十五)对于确需保留焦炉装置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业遗址公 园等,须由产能出让方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一事 一议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 研究按规定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四、有关要求(十六)各州市应加快推进辖区内限制类装置升级改造。顶 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 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的限制类焦 化装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产能置换实现升级改造。(十七)相关州(市)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 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布局焦化项目,严控新增产 能。(十八)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 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以及我省焦化行业发 展实际,适时对本方案进行修订。(十九)本工作方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