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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程序员互助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老程序员互助协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全国性由老程序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使每一位有真才实学的老程员可以有尊严的生活。第四条本会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科技部软件司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是中关村创业大街*,本会的网址是http*.*.org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向老程序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避免仅因年龄因素被裁员;(二)帮助失业老程序员寻找
2、工作机会;(三)协助老程序以互助方式开展软件外包等商业业务;本会承诺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能开展业务。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认同本会宗旨,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二)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经本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
3、优先权;(四)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规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七条
4、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十)决定终止事宜;(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宜。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
5、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
6、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多年一线软件开发工作;(二)具有全栈开发能力;(三)具有商业意识。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
7、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8、:(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四)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
9、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三)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
10、会同时换届。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先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o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义,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调整;(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11、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五)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节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
12、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五条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四节负责人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
13、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受本条款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第三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
14、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
15、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理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第五节监事会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