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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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泉州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0)闽泉狱假字第77号罪犯王木海,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系务工人员。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闽0211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木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2018年8月8日交付泉州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原判主要罪犯事实:2013年12月至2017年10月间,该犯在其租住的厦门市集美区住处,通过群发短信,拨打电话和网站发布的形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2416.57

2、元。罪犯王木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0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31.5分,合计获得2431.5分,表扬4次。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获得243L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6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17000元,已交清。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王木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木海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王木海卷宗壹份2.假释建议书肆份福建省泉州监狱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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