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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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发展改革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三条体改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四条下列事项,本委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实施法规、规章的程序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二)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第六

2、条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体改法规科统一审查把关。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具体工作由相关责任科室负责。第八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

3、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体改法规科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体改法规科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有关文件审议的办公会议。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据法规(草案);(二)审查意见;(三)起草说明;(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

4、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委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委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第十三条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以本委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的,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本委后,由主任签发。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濮阳政府法制网的备案系统备案,并在委网站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具体工作由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在市政府法制机构纸质备案工作,由法规科负责。第十四条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十五条凡以委以及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要规定有效期,安排布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无工作时限的,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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