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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对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 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32号)、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浙文资(2020) 1 号)、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财文资(2016) 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含企 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具体包括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子公 司(含
2、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下同)的重大事项管理。本细则所称重要子公司,根据省属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子公司规模和影响 力等因素认定,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指新三板挂牌)及二、三级企 业中的公益类文化企业、战略竞争类文化企业和投资运营类企业。重要子公司 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商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及其外部董事研究后确认,实行 清单化动态管理。二、重大事项管理重大事项管理分为审核批准事项和备案事项。(一)审核批准事项。指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事 项。审核批准事项按重要性程度和职权范围进行分级分权管理。1 . 一般审核批准事项。由省财政厅或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负责审核 批准(以下统称为履行
3、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批准)。其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属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事项,由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 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一般审核批准事项为:省属文化企业本级章程制定(或修改);省属文化 企业本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境外投资;按规定应报批的国有产权变动;按 规定应报批的增资行为;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单笔100万元及以上呆账、坏账核 销;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及重要子公司合并、分立及解散、申请破产;按规定应 报批的企业改制行为;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发行债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 交换公司债;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利润分配方案;省属文化企业本级法定代表人 薪酬分配方案;省属文化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4、按规定应报批的其他事项。2 .重要审核批准事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报省国有文化 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文资委)批准。其中,按规定属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的事项,经省文资委审议后,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重要审核批准事项为:境外投资,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国有产权转让,重要 子公司失去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按规定应报批的对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 省属文化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产权,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增资,省属文化企业 本级及重要子公司合并、分立及解散、申请破产,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及重要子 公司失去控制权的改制,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发行债券等,以及省财政厅、省委 宣传部认为需要报经省文资委审核批准的
5、其他事项。3 .前置审核批准要求。审核批准事项涉及内容导向、文化安全等重大问题 的,以及按规定需要先征得宣传部门同意的,应先获取省委宣传部前置审核批 准。(二)备案事项。指应当告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的重大事项。企业为事 项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对备案事项进行形式 性审查,主要审查事项合法性、导向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合规性,报送材料 完整性等内容。有关权责不因备案审查而转移。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应出具备 案回执,并可对备案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原则上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后15-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备案事项涉及内容导向、 文化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应同
6、步报省委宣传部备案。1 .按报送主体分类。分为企业备案事项和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 事项。其中:企业备案事项指依程序和权限由企业决策,其结果应当告知履行出资人职 责部门的重大事项,须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事项包括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负责审核批准 重大事项的批复文件和按规定须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事项,须报省财政厅 备案。2 .按报送时间分类。分为“一事一备”和年度备案两类。其中:(1) “一事一备”为材料报送式备案,一般在行为事项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提交备案,其中备案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备案事项除明确年度备 案外,其余均为“一一事一备”。年度备案为表格
7、填报式备案,一般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 其中备案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度备案表格式另行通知。年度备案事项为:省属文化企业本级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行为,省属文化 企业本级单笔10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单笔100万元以 下的呆账、坏账核销,重要子公司呆账、坏账核销,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及其重 要子公司5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省属文化企业境外再投资项目,重 要子公司一般性内容的章程修订等。(三)建立专家审核论证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企业 报送审核批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听取外部董事意见,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 评估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论
8、证。(四)建立重大事项管理通报机制。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建立健全国有 资产重大事项管理通报机制,对企业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产权变 动、重大制度修改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和备案情况,及时相互通报。三、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管理要求省属文化企业本级章程的制定(或修改),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须将章程 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批准。不设股东会的国有独资省属文化企业本级章 程由企业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制定(或修改),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批 准。省属文化企业重要子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备案。章程修订除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公司机构设置等重要 内容外,其他修订均实行年
9、度备案。(二)材料要求L审核批准材料要求:(1)制定(或修改)企业章程的请示;(2)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3)制定(或修改)企业章程的情况说明;(4)其他必要的文件。2.备案材料要求:(1)制定(或修改)企业章程的报告;(2)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报备事项备案表;(3)制定(或修改)后的企业章程;(4)其他必要的文件。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管理要求省属文化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特指不影响股权结构的原股东同比例增资行 为。省属文化企业本级根据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情况,拟定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批准。重要子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
10、责部门备案。(二)材料要求1 .审核批准材料要求:(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请示;(2)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4)最近一期已备案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表;(5)其他必要的文件。2 .备案材料要求:(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报告;(2)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报备事项备案表;(3)注册资本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其他必要的文件。五、企业重大投资(一)投资原则。省属文化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 主体。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 .投资活动应符合省属文化企业
11、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坚持聚焦主 业,控制非主业投资;3 .投资规模应与省属文化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 力相适应,遵守投资决策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做好投资风险防控预案,并将投资风险防控纳入企业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5 .严格控制管理层级,新增投资形成的所属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规 定的级次。(二)负面清单。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建立投资负面清单,内容保 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省属文化企业不得投资列入投资负面清单的项 目,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具体的投资负面清单,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 案。(三)内部管理。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
12、实际建立健全 省属文化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非主业投资管理,投资风险管控, 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违规投资责任 追究,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等内容;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编制省属文化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主要 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投资结构分析;投资资金来源;单 笔预算5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四)管理要求重大投资包括:境内外股权投资(含新设
13、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 合伙、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 设、技术改造等),以及金融投资(指股票、债券、外汇、保险和以获取财务 性投资收益为目的其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L境内外股权投资(1)境外股权投资。省属文化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属于重要审核批准事 项,按程序报省文资委批准。省属文化企业境外再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境 外再投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境外再投资项目按年度备 案方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2)境内股权投资。由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省属文化企 业: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及其重要子公司单笔5000
14、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行为,报省 财政厅备案。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提供情况说明。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行为,按年度备案方式报省财 政厅备案。委托省级文化部门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境内股权投资行为 由省级文化部门负责管理。2固定资产资省属文欣企业家级及其重要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单笔5000万元及以上 的投资项目,按年度备案方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3.金融投资省属文化企业要按照审慎规范原则开展金融投资。应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 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通过发行债券及增发股票等方式募集的专项资金,
15、按 照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省属文化企业进行金融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考察投资机构资信情 况,评估金融投资风险。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及其重要子公司的金融投资(不含结构性存款及现金管 理类产品),投资额超过其合并净资产的10%或单笔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 目,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省属文化企业本级购买结构性存款及现金管理类产品按照省属企业资金存 放管理规定要求执行,按年度备案方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上述三类投资行为,企业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投资标的进行投资,以其累 计投资额为准。(五)材料要求L审核批准材料要求:(1)企业投资行为的请示;(2)企业决策投资的内部程序性文件;(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4)根据需要进行的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5)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6)其他必要的文件。2.备案材料要求:(1)企业投资行为备案的报告;(2)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报备事项备案表;(3)企业决策投资的内部程序性文件;(4)其他必要的文件。六、企业产权转让(-)管理要求企业产权转让指省属文化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公司)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 权益的行为。省属文化企业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属于重要审核批准事项,按程序报省文资 委审核批准。其中,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其控股权的,按程序由省 文资委审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属文化企业重要子公司因产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