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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奖代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两手发力以“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为核心,以试点项目实施为抓手,建立多元化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显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平和治理成效。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合水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遵循政府引导、因地制宜、自愿申报、公开透明、自主建设、
2、强化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是指由项目承担建设主体按照实施方案先行筹资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的补助。第四条在县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防治区域内实施,以奖代补程序包括项目县级编制实施规划、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投标、监理、监测等程序。省、市、县级组织工程验收和兑付奖补资金等。第五条以奖代补工作目标是通过以奖代补项目建设,使项目区域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逐步建立水土流失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我县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投入、建后管护机制创新。第六条以奖代补工作期限和资金补助规模根据省水利厅每年下达
3、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资金情况确定,补助资金由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支出。第二章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组织、其他企业等。第八条奖补范围。以奖代补项目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按照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重点打造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兼顾生态清洁型
4、小流域建设等水土保持措施。列入奖补范围的措施主要有:(一)工程措施:梯田建设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公路行树、边坡挡墙、截排水沟、蓄水池、涝池、沟头填筑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二)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果林、种草等;(三)其他措施: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相关措施等。第九条以下措施不纳入奖补范围:(一)设计容量200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和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二)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三)其他实施难度大和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四)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已获得其他财政投资补助的项目。(六)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
5、完成的项目和治理措施。第十条奖补标准。(一)梯田及其配套修建的田间道路、公路行树、边坡挡墙、截排水沟、蓄水池、涝池、沟头填筑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按照年度实施方案预算进行审核后确认的投资总额的70%进行补助;(一)水土保持林、种草等林草措施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投资总额的70%进行补助,林草措施必须为集中连片,治理面积不低于L5公顷;(三)封禁治理措施按照批复实施方案投资总额的60%进行补助;(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按照年度实施方案预算按规定进行审核后确认的投资总额的70%进行补助。第十一条纳入奖补的水土保持工程,均按最终验收确认的工程量给予奖补。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申报并批
6、复的工程措施和工程量;(二)按计划如期开工、竣工,并在批复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三)经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四)无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项目区选择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县水保局根据甘肃省水利厅每年度开展的以奖代补项目竞争性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转发给各乡(镇)政府,由各乡(镇)政府在本乡镇范围内公示。意向建设主体填报以奖代补项目区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表应明确建设地点(坐标、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向本乡(镇)政府申报,并经其充分审查后报县水保局。县水保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其上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调研、比选确定
7、项目,再将审核通过拟建设项目列入以奖代补项目库。第十三条实施方案编制(由发改、财政、水保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根据中央、省、市下达的年度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量、建设的必要性及建设主体的积极性等条件。由建设业主单位,将列入以奖代补项目库的当年度拟建的项目聘请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奖补资金建设的内容),勘察设计费可从奖补资金中列支。第十四条发布建设公告。县水保局依据已批复的实施方案,将当年度实施的以奖代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范围、措施类型、奖补资金和建设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和涉及的乡镇、村、组所在地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签订协
8、议。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县水保、财政部门与建设主体、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建设地点(附图斑号或四界坐标,附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与安全、验收及奖补标准、过程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益联结机制、产权归属、资金兑付、项目建成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建设主体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和协议要求自主开展工程建设,应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具体措施为:(一)工程措施:机耕道、生产便道、田间道路路面硬化材料、边坡挡墙、厚度、宽度,截排水沟、蓄水池、涝池、沟头填筑、沉沙池的池体尺寸、容量、池基处理、砌衬质量及土方,截、排水沟(管)等断面形式、尺寸和
9、比降应满足设计要求。(二)林草措施:苗木树种(品种)、苗龄、类型、规格、育苗产地达到设计标准,且经现场验收合格,具有苗木标签、良种证书复印件(非良种可不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使用说明。苗木设计、采购、验收过程相关文本、资质文件、合同、票据、验收单据等用苗档案保存进项目档案。(三)其他措施:封禁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相关措施应满足相关设计要求。(四)建设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如蓄水池、道路高边坡开挖段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巡查,确保施工安全。第十七条建设主体应按照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严格实施,建设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内容等,确因特殊情
10、况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等日常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要在项目用地、林地审批工作上给予支持,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第十九条建设主体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过程档案管理,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主体购买主要原材料的相关票据、用工支付凭证(清单)、变更协议、施工前、中、后照片等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第二十条县水保局、财政局应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水保局应按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工程实施相关信息。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
11、目业主单位对所完成的项目进行自验(建议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验收,由第三方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对竣工工程的内容、数量和质量进行测量、评定和验收并出具第三方验收意见)。自验合格后业主单位向县水保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等相关材料。县水保局会同财政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内容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验收相关要求如下:(一)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建设的质量、数量、建设过程资料、建后管护等内容;(三)工程验收包括现场查验、召开验收成果鉴定会。工程验收重点是各项措施的质量和数量,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计其数量、不要整改、不做补助;
12、(四)现场查验由县水保局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查验单位按照本细则开展,县水保、财政部门、涉及乡(镇)和建设主体相关人员参加,编制工程验收查验报告。(五)验收成果鉴定会由县政府组织水务、财政、水保、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特邀专家等成立验收组,项目建设主体、设计、查验单位及涉及乡(镇)监督人员等相关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变更文件)、验收申请表、工程合同协议、工程验收查验报告等资料开展验收成果鉴定工作,形成验收意见,同时附验收组成员签到册进行备案;(六)以奖代补工程应在项目实施年的次年7月底完成工程验收,9月底前完成奖补资金兑付,县政府以正式文件
13、向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验收意见和奖补资金兑付情况。第二十三条验收程序如下:(一)提交验收申请。工程完工后,建设主体应向县水保部门提交以奖代补验收申请表,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照片。工程可分单位工程进行分步验收,单位工程分步验收依据同工程验收一致。(二)开展现场查验。县水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表后,组织开展现场查验,组织编制查验报告。(三)召开验收成果鉴定会。在完成现场查验工作的基础上,召开验收成果鉴定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综合鉴定,形成验收意见。(四)奖补公示。验收成果鉴定会结束后,县水保、财政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将工程验收结果和奖补资金情况在门户网站、项目建设所在村、组
14、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第二十四条现场查验。县水保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查验单位按工程措施、林草措施逐图斑、逐措施全部查验。现场核查还应检查工程正常运行和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收集苗木签证资料等。查验具体要求如下:(一)工程措施现场查验。首先依据批复建设方案(变更文件)、验收申请、过程监督记录等资料,现场查验措施位置,调查工程数量是否与设计方案相符合;其次查验工程措施外观质量,测定其容量、长度、规格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一)林草措施现场查验。首先依据批复的建设方案(变更文件)、验收申请表等资料,查验措施位置,量算措施图斑面积;其次调
15、查林草措施成活率、株行距等。调查样方(圆)设置要求为在每个图斑内随机设置植物成活率调查样方(圆)(200平方米),调查样方(圆)按100亩以内3个,100至450亩内6个,大于450亩9个进行设置。(三)按签订合同协议对实施工程措施数量符合率达到90%以上(含)进入奖补核算;对林草措施图斑实地量算面积达设计面积90%以上(含)且成活率大于85%的进入奖补核算;按照实际工程量若累计面积和工程措施数量符合率小于90%,验收查验不予通过,不得进入奖补核算范围。现场查验完成后,依据批复建设方案(变更文件)、验收申请表等资料,结合现场查验数据,编制工程验收查验报告。查验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设计、
16、实施情况(含过程监督履职情况)、查验结论、管护情况及拟拨付奖补资金核定等内容,附相关批复、调查表、核查统计表、现场核查签字表等。第二十五条验收鉴定主要要求如下:(一)在完成现场查验工作的基础上,召开工程验收会,结合工程验收查验报告、签订的合同协议,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综合鉴定,讨论是否同意进行奖补,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附验收人员名单、验收清单、验收图片、验收会议纪要等材料。(一)鉴定结果为合格,经验收组讨论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进行公示。验收不合格,验收组出具书面意见,不得整改,不得进入奖补核算范围。第六章兑付奖补及监管第二十六条奖补资金兑付。工程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依据县水保部门审核通过的合同协议、验收意见、项目所需主要原材料的购买票据、用工支付清单等,两个月内完成奖补资金兑